香港一名當年僅16歲男生,被指反修例期間於上水「和你shop」示威中,試圖搶奪警員的霰彈槍更扣動扳機,被控拒捕、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前年被判入獄4年9個月。男生周二(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認為原審判刑並沒有過重,駁回申請。
被告案發時僅16歲 稱因被警員打條件反射下捉住霰彈槍
申請人為案發時只有16歲的男生,前年9月被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以及上水廣場2樓企圖管有1支警用霰彈槍。而在審訊時,兩名涉案警員獲批准匿名,被稱為警員 X 及警員 Y。
男生周二申請就兩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代表男生的大律師林沙文強調,被告案發時一直被警員打,目光從未落在霰彈槍上,形容男生當時就像遇溺者,在條件反射下才捉住霰彈槍的扳機,並沒有意圖搶槍。
法官質疑伸手入扳機不可能是非刻意屬日常生活「常識」
不過,負責處理的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就質疑,指伸手入扳機不可能是非刻意動作,更強調此屬日常生活的「常識」,又指若然此動作真是「條件反射」,難怪法庭不信納申請人。
至於判刑上訴方面,申請方引案例指本案暴動不涉縱火及令大批警員受傷等情況,案情相對較輕微,但彭偉昌法官批評申請方忽略搶槍情節,稱:「你掹雞喎,原意係乜嘢?」又指被告在暴動中曾用手箍另一人的頸部,在警察到場後逃跑,更奮力抵抗,繼而「掹雞」,「佢有份打,唔係企喺度吶喊」,質疑有關案情下,被告不應被判入更生中心。
指申請人背景非特別 同類案件逾半被告有做義工獲嘉許
對於申請方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提及被告在案發時剛從海外返港渡聖誕,只逗留一個月,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強調被告學業成績優越,亦有參與公益服務,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報告正面,以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等院所報告,以給被告機會。但彭官直言並不同意,認為申請人背景非特別,更指差不多每件案件,均有逾半被告有參與義工並獲嘉許。
彭偉昌法官又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罪成後向感化官否認自己案發時曾經動武及搶槍,質疑被告沒有悔意,直言自己對被告涉案及被判刑感可惜,甚至同情,但申請方說法不符法律原則。
由於本案關鍵為辨認,而被告衣服與照片中人有多處相同特徵,認為他必然是片中人,照片亦清晰看見申請人手指扣入扳機,動作不可能是非刻意,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就刑期上訴方面,法官認為案件的情節惡劣,故本案更生因素極其有限,被告在感化官前亦否認控罪及有關情節,認為申請方未能提供合理可辯的理由,同樣駁回有關申請。
案件編號:CACC223/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