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檢走大批包括「新聞材料」提司法覆核,但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早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惟上訴庭周一(19日)頒下判詞,指在黎一方司法覆核敗訴後,警方已獲授權取用有關材料,故有關議題已成「學術討論」,又指黎智英一方在申請中所提出的法律爭議題,均屬全新議題,在上訴階段從未討論,遂拒批證明書。
黎智英一方在申請中提出兩項法律議題
本案的申請方為黎智英,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作代表;答辯方則為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一同審理。
黎智英一方在申請中提出兩項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希望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兩項議題包括就《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1中的搜查及檢取規定,是否受香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所規限;以及,若上述國安法規定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規限,裁判官可授權檢取新聞材料時,須執行何步驟以確保有關檢取屬正當。
警務處一方表明反對,並指黎智英一方不合理地拖延申請,認為黎一方從未在上訴階段提出上述議題,而有關議題現已屬「學術討論」,故認為有關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庭指去年9月後黎已失相關「新聞材料」擁有權
上訴庭今頒下的判詞,針對兩項議題作出回應,認為黎智英一方在上訴階段,提出爭議《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故裁判法院無權發出有關搜查令,但在本次申請中,卻嘗試爭議《實施細則》需與《釋義及通則條例》一併解讀,觀點不單屬全新議題,更與黎一方本來立場完全相反,而最初代表黎智英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上訴時已曾表明,不會依賴有關觀點,故此駁回。
而針對黎智英一方爭議裁判官缺乏清晰指引,即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下,如何保護新聞材料的議題,黎智英一方雖然認為現時《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能滿足程序上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求,又強調該議題不屬新議題,因上訴庭曾要求雙方就此議題作補充陳詞,惟上訴庭反駁,要求作補充陳詞只是供原則性討論,強調裁判法院「把關」程序,需視乎實際情況,且黎智英一方在上訴階段未曾爭議裁判官在批出搜查令前,沒按合適程序確保檢取的「新聞材料」屬正當,強調若有關議題曾被提出,法庭必會要求雙方提出相關證據及陳詞以釐清爭議。
由於上訴庭認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兩項議題均屬全新、未曾被討論,遂駁回上訴至終院的許可申請,同時亦指出,在黎智英司法覆核敗於後,於去年9月30日起,已失去對相關「新聞材料」的擁有權,警方已可取用所有受爭議的資料,故今次申請提出的議題已成為「學術討論」,即使黎一方力陳有關議題牽涉重大公眾利益,上訴庭仍認為單憑議題屬全新這一理據,對黎智英一方幫助不大。
辯指需同時處理多宗案件故延遲兩周提交上訴通知書
對於黎智英就是次上訴申請延遲兩星期提交上訴至終院的通知書,黎一方解釋,本案司法覆核被駁回時,黎智英、其家人和律師同時面對多宗案件的司法程序,當中包括可判處長期監禁的刑事審訊(HCCC51/2022),同時需優先處理黎智英在相關案件中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任其法律代表的問題。不過,警務處一方就反駁,指黎擁有規模不小的法律團隊,由至少3名首席大律師及7名大律師負責處理所有案件,理應可及時提出申請。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即使假設黎一方申請沒有重大延誤或有合理解釋,觀乎現時申請內容,法庭就算給予寬限延長申請時間亦同樣是徒勞。綜合上述原因後,決定駁回黎智英的申請,並下令黎一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356/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