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向原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發出簽證,黎以國安委越權為由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駁回;他不服提上訴,司法機構已排期明年4月16日開庭聆訊。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
案件的緣起,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5名前編採人員,包括羅偉光及陳沛敏等,連同3間跟《蘋果》關連的公司,被指與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其中黎智英否認控罪受審,他之後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
不過,律政司一方不服有關決定提出上訴,但先後被上訴庭及終審法院駁回。港府在終極上訴失敗後,立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指出,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意味可藉此推翻高等法院批准黎聘用Tim Owen作代表的事宜。
黎智英之後入稟,要求法院聲明人大釋法的決定不影響他續騁用Tim Owen來港抗辯,惟之後揭出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原來已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令Tim Owen根本未能來港代表黎智英抗辯。黎智英一之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的決定僭越《港區國安法》的權力,不過司法覆核申請被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潘兆初法官頒下的判詞指,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判詞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認為國安委及入境處決定均沒有越權,更直指黎一方「從來都不應提出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認為黎所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毫無勝算,是黎一方錯誤解讀釋法內容,所提之覆核理據無合理爭辯餘地。
就黎一方曾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較行政長官更大,法官就反駁指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而黎一方提出的例子質疑國安委可能濫用權力,是「憑空想像及危言聳聽」,故法庭拒絕作出接納。
黎智英不服高院有關決定並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已排期於明年4月16日開庭作聆訊,預計審期為一日。
不過,由於司法機構資料同時顯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現時仍排期在下月18日開審,預計審期為80日,由於負責該案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李運騰,同時亦是3名主審「47人案」的法官之一,而「47人案」將在周三(29日)開始作結案陳詞,暫定審期為10天,如「47人案」超出預期,或會影響黎智英一案;而現時黎就司法覆核被拒再提上訴,相關決定亦直接影響他是否可聘用Tim Owen來港,未知會否對配時案件的開審造成新影響。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HCAL566/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