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因而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在去年原獲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律政司不服決定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反對,最終在去年11月被終審法院終極駁回。惟特首李家超隨即表示向中央建議,提請人大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資格作出釋法。人大常委去年12月底最終完成釋法,惟只是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要參與國安案件,法院須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交由國安委作決定。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作出聲明,指人大釋法不會影響各級法院早前批准其聘請Tim Owen來港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按《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取得有關證明書。
另一交替選項申請 要求法院向特首取得相關證明書
入稟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律政司司長。根據入稟狀,黎智英要求律政司司長作出聲明,就人大常委於去年12月30日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釋法,宣布不會影響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於去年10月19日、11月9日及11月28日,先後批准黎智英聘請Tim Owen代表抗辯所頒下的決定。
另外,黎智英亦提出另一個交替選項申請,如法庭不要求律政司司長作出上述聲明,則希望要求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個事項向特首申請及取得證明書,包括:
早前就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案件編號:HCCC51/2022),已獲批、承認及登記在香港本地執業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向黎智英就該案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以及在該案中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分代表黎智英,是否牽涉國家安全事宜;以及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案件HCCC51/2022 中,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分代表黎智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事宜。
黎智英並要求法庭批出許可,以盡早就此申請安排迅速處理其聆訊。
人大常委去年底釋法 國安委擁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終極決定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於去年12月30日閉幕,當中包括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港區國安法》。議案中指明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由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應按照《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資料顯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HCCC51/2022),暫安排於5月2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暫停進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訊,然後在5月30日則安排案件管理聆訊,而案件的審訊,則排期在今年9月25日開審,預計審期為40日。
黎智英這單案件原訂去年12月1日開審,但因涉及聘用Tim Owen的爭議及引發的釋法事宜,法庭最後在去年12月中旬,考慮Tim Owen於今年5月初需來港處理另一宗審期達100天的案件,最終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開審。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 交代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而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作出釋法,港府同時確認,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
根據港府最新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交代相關修例建議,提出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在以專案方式認許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決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有關人士以有關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文件又指,就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港府計劃盡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案件編號:HCMP253/2023、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