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初選案被告之一的民陣前召集人岑子杰,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就港府拒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原訟庭和上訴庭判敗訴後,岑子杰再向高院申請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高院周四(10日)以案件對公眾有重大意義為由,批准岑子杰把案件帶至終審法院作裁決。
根據高等法院最新頒布的裁決書,3名高等法院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裁定,向岑子杰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裁決書中指,岑子杰一方就上訴提出3個理據,包括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構成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基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利;香港法例(包括《婚姻條例》第181章)是否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並沒有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方式,這是否構成對《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等所規定的平等權之侵犯?以及香港法律如不承認外國同性婚姻,是否構成違反以上法律所載的平等權利。
官:確信有關問題對公眾具有重大意義
高院3名法官認為,確信有關問題對公眾具有重大意義(these questions are of great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認為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然而同時指出,不建議雙方就以上3個問題所提出的正反論點再作詳細復述(rehearse),並認為在考慮有關意見後,傾向認為申請人已達至可合理論證的門檻,惟同時認為有關論點並不是特別有力(we do not consider the arguments to be particularly strong)。雖然如此,仍允許申請人提出上訴,故批出上訴許可,訟費問題就根據法援安排處理。
岑子杰 2013 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
本身是「彩虹行動」成員的岑子杰,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但港府卻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岑於是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香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但翌年被高等法院判敗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7月以遙距聆訊方式開庭聽取陳詞,然後在8月24日頒布裁決,維持原判。
律政司:港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傳統婚姻制度
由於岑子杰正就初選案被還押,當時聆訊他並沒有出庭;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力陳,港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制度,但岑子杰一方就反駁,《基本法》第37條雖然列明要保障異性婚姻,但未有排除同性婚姻,而即使須保障異性婚姻權,亦毋須限制其他形式的婚姻或民事結合,認為如港府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違反《基本法》第25條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保障。
上訴庭最終認為,香港婚姻法例於1990年4月訂立,起草《基本法》的人必定採納傳統定義,以「婚姻」形容一男一女的異性伴侶關係,其他解讀方式明顯與現實不符,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也沒有任何條文暗示同性伴侶擁有婚姻權,如廣闊詮釋《基本法》第37條,會與其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而岑子杰一方說法只集中性取向不同而作出差異待遇,但當局在制定政策時,要平衡個別人士及公眾的利益,否則會導致嚴重缺失,對整體法律原則造成不公,最終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沒有錯誤,駁回岑的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CACV557/2020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