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初選案」各被告首次提堂時,辯方一名事務律師欲進入法院時被警方截查,並因涉嫌拒絕出示身分證而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被判囚7天。律師不服上訴,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推斷他不爭議當晚警方有權在法院外設封鎖區,又指即使警方有權,申請人亦真誠相信警方沒有相關權力,可構成合理辯解。法官押後明年1月頒判詞,申請人續准保釋。
原審裁判官曾斥申請人身為律師「知法犯法」
申請人丘律邦(案發時34歲)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否決控罪受審,今年3月初被裁定罪成,判囚7天;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斥丘身為律師「知法犯法」,指他存心留難警方,亦沒有悔意。
丘律邦今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詞指關注案發時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並封鎖唯一出入口的權力,指案發當日早上西九龍法院外有大批市民排隊取籌,等候進入法院,當時警方根據《公安條例》賦予權力,相信該處有公眾集會,故設立封鎖區作人流管制,申請方對此並不爭議。
指原審裁判官疑錯誤理解辯方「不爭議」警設封鎖區權限
不過,馬大狀續指,案發時為當晚9時許,當時法院外人數已寥寥無幾,質疑警方是否仍有設立封鎖區的權限;強調在原審時辯方只表明「不關注」這一點,即法庭不需考慮,但原審裁判官卻錯誤理解為辯方「不爭議」有關權限,做法並不妥當。
然而,申請方有關說法,即被法官陳仲衡聞言質疑道:「嘩,唔係咁蠱惑呀嘛你講嘢?」申請方回應,申請人原另被控拒絕或故意忽略警員命令,惟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故由此推斷控方認為警方當晚並沒有權限設封鎖區。
申請方續指,法院保安有責任維持法院內秩序,因此需查看進出人士的身分證明,但法院副保安主任作供時,沒表示下放相關權力予警方,而案發時保安崗位僅距警方防線約10米,故申請方不同意法院關門後需由警方協助維持秩序。
申請人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
申請方又指,即使警方確實有權設立封鎖區,惟現場片段及報案對話反映,申請人從頭到尾,均堅持警方沒權阻止法律從業員進入法院,反映其是真誠相信有關理據,惟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作合法辯解,錯誤認為申請人拒絕出示證明文件的動機,僅是想為難警方,並指申請人即使確實故意向警方施壓,並不等於他不是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認為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法官就質疑,申請人沒有出庭解釋為何認為警方無權設立封鎖線,惟申請方回應,應是由控方提出證據反駁說法,非由辯方舉證;又指雖然申請人當時沒應警方要求立即離開封鎖區,但警方最後亦沒有放行,即成功執行封鎖法院的任務。由此可見,申請人的行為不足以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就判刑上訴方面,申請方認為控罪所述的「阻撓」僅持續約2分鐘,嚴重性不高,感化報告亦表明申請人有悔意,承認魯莽及不顧後果,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拒絕接納申請人有悔意。
律政司警設封鎖區與法院保安職務相輔相成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原審時辯方結案陳詞中多次表明「不關注」警方設封鎖區的權限,因此原審法官認為這點沒有爭議是無可厚非,並沒有犯錯;同時強調控方有提控權力,而撤控可基於眾多原因,絕非如辯方指,代表控方同意警方設封鎖區屬不合法,又指警方有沒有權設立封鎖區非原審爭議點,認為不應在上訴庭作辯論,惟申請方既提出有關議題,律政司也稍作回應。
律政司一方續陳詞指,案發當日早上有數百人在法院外聚集,故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以保障法院內人士安全,而當晚法院關門後,進入法院人士需向保安人員出示證明,而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與保安人員的職務相輔相成,強調「初選案」因全城矚目,警方不可以排除案件進行期間,可能會有人在門外聚集,尤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故為防範未然,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的做法並非不合理或不合法。
至於申請人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律政司一方指需要由申請人親自陳述,惟對方沒有出庭作供。而根據現場片段及警員口供,申請人拒絕出示證明文件,並重複向警方表示無權要求,及威脅向法庭投訴等,在現場製造麻煩,故原審法官只能根據有關證據作出事實裁斷。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