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在前年12月旁聽案件時,四度藐視法庭,被告周三(26日)認罪,律政司指「旁聽師」屬抗議手法的一種,是對法庭權威的蓄意挑戰。被告最終共判囚兩個月,緩刑兩年;須兩月內全數支付逾31萬訟費。
被告強行進法庭撞傷女保安
本案申請方為律政司司長,由大律師何卓衡代表;答辯人為52歲的男子蘇逸佳,蘇由大律師高麟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陳健強處理。案情指,蘇逸佳過往曾任工業貿易署貿易主任,他於2021年12月8日至22日期間,三次在高等法院及一次在西九龍法院作出刑事藐事法庭的行為,而四宗案件均與2019年反修例示威運動或違反《國安法》有關。
涉及的首宗藐視法庭事件,被告在12 月 8 日於高院旁聽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上訴案,法庭保安於聆訊開始前,發現公眾旁聽席有一名女子穿上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衛衣,遂告知處理該案的法官李運騰;李官要求女子脫下衛衣,或離庭觀看直播,最終女子按指令脫下外套繼續旁聽,並在離庭後把衛衣交予被告,被告就穿上並欲進入法庭,但遭保安阻止,而保安就稱此為法官指令。被告之後強行進入法庭,並撞傷一名女保安,又在聆訊進行期間,要求李官解釋禁止黑衣者入庭是否其指令,李官隨即要求被告離開。被告其後向傳媒指,得知有身穿黑衣者被禁入庭,遂以同一打扮「核實」是否屬法官指令。
涉及案件為旁聽國安案及反修例案
另兩宗藐視法庭事件發生在同月17及21日,被告先後到高院旁聽,均穿上印有黃雨傘的黑色衛衣、戴上黑帽及黑口罩,坐在庭內公眾席。其中一宗案件為「蘋果國安案」,法官杜麗冰開庭處理前《蘋果日報》英文主筆「盧峯」的保釋申請,由於庭內另有兩人戴上黃色口罩,保安在聆訊開始前發現三人衣著,並告知法官,法官之後透過書記表示,旁聽人士不得戴帽及黃色口罩,被告就出示醫療證明,表示因醫療原因需戴帽,法官批准被告戴帽,但仍被要求更換上衣,三人拒絕遵從指令,最終在辯方律師要求下離庭,事件擾攘逾半小時。
第三次事件則涉及因「35+初選案」而還柙的黃子悅申請保釋,同樣由法官杜麗冰處理,被告全黑打扮並在聆訊期間戴上黑帽,同時再次出示醫療證明,惟當法官指法庭需記錄被告的醫療證明資料時,被告以私隱為由拒絕,法官遂暫停法庭聆訊及要求被告離庭。
不滿裁判官透露其姓氏庭上激動爭論
至於第四次事件,就發生在12月22日,被告以全身穿上深色衣物及戴上黑帽,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旁聽因支聯會涉及違反《國安法》案件而被還柙的鄒幸彤之保釋覆核,被告當天被保安要求脫帽,他向處理聆訊的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呈上醫療證明,但當羅官詢問被告時以「蘇先生」稱呼,被告即情緒激動指羅官不應在庭上公開其個人資料即姓氏,羅官一度向被告解釋法庭禮儀後,最後允許被告留在法庭旁聽。
律政司在今年3月6日正式作出檢控,並在3天後獲批交付程序許可,被告當時表明不會抗辯。
指被告兩周內四度犯案與其性格不符
法官陳健強周三下午頒下判詞,當中透露被告於1995年起加入工業貿易署擔任助理貿易主任,任公務員逾27年,但因涉及一宗阻差辦公案遭停職,被告在該案認罪後,在今年5月被解僱,現時無業。判詞又提及被告的精神及健康狀況,指被告被診斷患有易怒症及自2011年起確診抑鬱症,需服用安眠藥及抗抑鬱藥,病情在停職後惡化,自2021年起情緒波動,壓力亦加劇其頭部皮膚病病情,當被他人注意時會變得敏感。法官接納被告因其額頭皮膚狀況感慚愧及焦躁不安,被揭露其皮膚問題時變得易怒,同時信納被告在兩周內四度犯案,與其性格不符。
律政司就指,被告特意穿上具政治訊息的衣物及戴帽入庭,測試不同法官的反應及容忍限度,行為故意挑戰法庭,干預和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浪費法庭時間及各方法律費用,破壞法庭程序的莊嚴。而被告在事件中弄傷女保安手臂,雖然女保安不作追究,惟認為事件屬本案加刑因素,又認為法庭應發出清晰訊息,表示被告的不法行為,在文明社會不能容忍。
判詞強調干預法庭執行司法公義屬嚴重事項
辯方求情時就指,被告行為沒有預謀,他承認曾作不當行為,寫信向法庭、所有司法人員及受傷女保安致歉;又透露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間,自願在隔離設施服務公眾並獲頒嘉許狀。而被告家中育有兩名子女,為家中經濟支柱,被解僱後沒有收入,痛失逾900萬元長俸,考慮被告年齡及案底,已難找到高薪厚職,望法庭可判以緩刑處理。
法官在判詞中就強調,干預法庭執行司法公義屬嚴重事項,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判詞指被告在首次事件強行進入法庭最為嚴重,可能令他人重心不穩跌地。判詞又指被告明知涉案黑衣帶有政治訊息,不得在法庭內穿著,另持有醫生證明但不願呈交法庭,行為不可接受,與法官爭辯的行為亦是無理取鬧,證明被告有意干擾法庭程序。
信納被告重犯機會不高
不過,判詞同時形容被告親撰的求情信相當感人,反映真誠悔意及與家人對未來的悲痛,被告又在最早階段承認責任,信納被告重犯機會不高,最終就首兩次事件,判被告各入獄兩個月,而另兩次事件則各囚一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但考慮被告過去一直奉公守法,有良好背景及有悔意,同時准緩刑兩年。
律政司一方就申請總額310,955元的懲罰性訟費,法官考慮被告財務狀況後,包括被告持有價值近650萬元的物業,以及被告失去公職和需養活子女跟父母等,認為需按一般訟費命令原則處理,下令被告須支付全額訟費,及須於兩個月內繳交。
案件編號:HCMP351/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