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岑子杰終極上訴爭香港承認同性婚權 批港府變相指同性戀較次等

「47人初選案」被告之一的岑子杰,於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香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違憲,惟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早前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三(28日)在終院開庭審理。岑一方在庭上力陳,港府拒絕同性婚姻,亦不提供民事結合等替代途徑,屬差別待遇及歧視,變相向社會發出同性戀較異性戀次等的錯誤訊息,是對同性伴侶的侮辱,要求終審法院裁定港府違憲。律政司則指,有關條文指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不適用於同性伴侶,故認為岑子杰一方不可依賴其他權利而指同性伴侶有權結婚。

有旁聽人士祝岑子杰「生日快樂」

岑子杰由於「47人案」正被還押,早上由囚車被押解到法庭,他現身法庭時表現得神情輕鬆,不時向旁聽的親友微笑。而在上午休庭期間,有親友更走近犯人欄向周四(29日)生日的岑表示「生日快樂」。

是次終極上訴的上訴方為岑子杰,他由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則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而負責審理的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

上訴方提出的爭議點共有3個,包括認為港府剔除同性婚姻權是否屬違憲;法律上未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是否違憲;以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上訴方指剔除同性婚姻權 屬差別待遇及歧視

代表岑的御用大律師Monaghan強調,剔除同性婚姻權屬差別待遇及歧視,令同性戀者在不同層面不能獲得平等待遇,當中包括繼承權、房屋等問題,變相向大眾發放錯誤訊息,同性關係較異性關係次等,不值得獲法律承認,形容是對同性伴侶的一種侮辱。

上訴方又指,同性跟異性在關係本質上無異,沒有優次之別,同樣擁有親密、相愛、長久、互相扶持等特質,基於性取向是不可改變,故剔除同性婚姻屬歧視;強調《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下的平等權屬自主權利,無需依附其他權利一併解讀,又提出《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條有關男女婚權的條文,亦沒有明文剔除或限制同性婚姻。

岑一方又認為,港府不批准同性伴侶在港結婚,同時法律上卻未能提供承認同性關係的替代途徑,如民事結合等,違反《人權法案》有關私生活權利,重申港府有積極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有意義及可保障「核心權利」(core rights)的替代方式。

法官關注何謂「核心權利」

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就對「核心權利」的細節表達關注,指同性伴侶相關的權利可包括繼承權、撫養權及領養權等,若需決定何謂「核心權利」,必然需劃分不是「核心」的權利;常任法官霍兆剛就追問,何謂「有意義」的替代途徑,又問及「核心權利」實際是指甚麼權利。

岑一方就表示,可向法庭提供「核心權利」的列表,強調為正當化同性關係,港府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非常重要,並釐清上訴方提出的爭議,非要求同性伴侶可獲與異性伴侶完全相同的權利,惟希望藉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可同時認可同性伴侶擁有繼承權等「核心權利」。

首席法官張舉能就表示,《人權法案》第14條似乎只規限政府不得侵擾任何人的私生活權利;惟岑一方並不同意,認為條文所指的權利更有力,更涉及政府有積極責任保障任何人的私生活不受侵擾。張舉能就追問,要求立法機關立法是否法庭的角色?岑一方就重申,對於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政府有著積極責任。

律政司認為憲法中保障婚權的條文 不適用於同性伴侶

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指,除歐洲外,現時全球仍有不少國家不承認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岑一方回應稱,有部分國家把同性戀刑事化,但非香港的情況,強調終審法院過往也曾裁定同性伴侶在不同方面可得到平等待遇。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就指,《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條中列明,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結合,認為不適用於同性伴侶,強調基於「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原則,法庭應優先考慮更具體的法律,而在憲法中保障婚權的條文只有上述兩項,上訴方不可另以「平等權」或「私生活權」為基礎,指同性伴侶亦應享有婚姻權。

對於岑一方指民事結合可替代婚姻,律政司反駁指「核心權利」過於空泛,有爭辯空間,只會為法庭帶來更多問題,認為上訴方要求的不止是法律上的承認,更是爭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的權利與異性婚姻的權利,在功能上完全相同,故律政司對同性婚姻的爭議,同樣適用於民事結合。聆訊周四繼續。

案件編號:FACV1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