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2019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拘捕與支援社運被捕人士組織「星火同盟」相關的3男1女,其中一名現年22歲男生自稱為「星火同盟」義工,負責把款項轉交予求助人,被指涉「洗黑錢」近64萬元。男學生否認一項洗黑錢罪受審,被法官批評其辯解「完全不可信」,早前被裁定罪成,周三(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接納被告實際犯案時間及涉及洗黑錢的金額,較控罪提及的少,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經酌情減刑2個月下,判被告入獄16個月。
辯方求情指案件涉及金額較同類案件少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指余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辯方進一步為被告求情,指本案涉及金額較同類型案件少,而被告犯案時年輕,且案發至今已過了相當長時間,望法庭可按勞教中心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被告指如時光倒流 一定不會借出銀行戶口
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接納控罪金額中,有約5萬元的款項為被告母親給予被告,同時引述被告的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在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修讀副學士,至2021年再考中學文憑試,其後獲中文大學取錄,定罪前為中大計算機科學學士3年級生;被告的朋友對被告均有高度評價,父母及女友則形容被告為人簡單,是有熱誠的青年。高官另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被告對令他人擔心感愧疚,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如時光倒流,一定不會借出銀行戶口,又望法庭能判處他入勞教中心。
法官續指,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同意本案涉案金額較其他同類案件低,但與其他同類案件不同之處,是被告為涉案銀行戶口唯一操作人,有參與戶口運作;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涉案款項從何前置罪行所得,亦不涉跨境犯罪元素,但不等於案情較輕微。
官指勞教中心判刑 不符控罪相稱性原則
法官表示,接納被告實際的犯案時間及涉及洗黑錢的金額,較控罪所提及少,並以被告在3個月內洗黑錢約60萬元、涉及23次存款及約90次提款記錄作考慮,加上被告是戶口的唯一操作人,以18個月刑期作量刑起點。
而就辯方提及的延誤檢控情況,法官同意被告於2019年被捕、2021年底才被起訴,雖然被告中間涉及其他案件被調查,但他其間再考中學文憑試並獲中大取錄,開始了新生活,認為由案發至今已差不多4年,確對被告更生方面帶來不穩定情況,因此酌情再為被告減刑2個月至16個月,同時指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不符控罪相稱性原則,最終判被告入獄16個月。
至於控方早前提出,申請充公從被告處所檢取的涉案現金及被告戶口等結餘,相關的充公令聆訊就安排在5月2日開庭處理。
案件編號:DCCC85/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