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足球代表、現任標準流浪教練招重文,去年因違例泊車被交警「抄牌」,收告票後關車門時撞到男警腰部,因而被控襲警,招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四(15日)裁決。裁判官指,案中警員證供反口覆舌,庭上多處證供與其證人供詞及記事冊內容有出入,就證供出現不同版本說法解釋強詞奪理,裁定招重文罪名不成立。
官裁定警員為不誠實的證人拒接納其證供
本案被告招重文現年54歲,報稱任職足球教練。他被控於2023年5月3日,在新蒲崗仁愛街遊樂場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楊鎮陞。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裁決時指,本案屬一對一案件,需小心看待證人口供,就案中報稱受襲的警員楊鎮陞的證供反口覆舌,庭上多處證供與其證人供詞及警員記事冊的內容有出入,包括在庭上指稱,被告在被鎖上手銬後,仍繼續用力擺動反抗,惟其記事冊則記錄在自己發出警告後,被告已沒有再抵抗;另一方面,警員的證人供詞亦從未提及過曾向被告發出警告等;周官又舉例指,警員在庭上作供時,稱當時只是「摸一摸(招)腰間,看看有沒有武器」,屬搜查而非搜身,但其後又改稱當時已算是搜身,但其警察記事冊上沒有記錄搜身一事,認為警員在庭上的解釋強詞奪理、前後不一,就出現多個版本的證供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裁定他為不誠實的證人,拒絕接納和倚賴警員的證供。
控方關鍵證據含糊 招重文在散庭後指一定是誤會
周官續指,假若被告當時有拉車門把手關門,是否能拉到把手,需視乎警員所站的位置及腰間有甚麼裝備等,惟本案並無任何證供指出當時涉案車輛的車門打開的幅度、沒有證供顯示案發時被告的車門打開了多少、涉案警員當時站於駕駛室與車門間的甚麼位置、以及警員腰間有多少裝備及裝備的位置等,以推論當時情況或舉證被告,因此認為即使接納警員的證供,控方的關鍵證據亦含糊,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招重文在散庭後於法院外接受記者提問,就記者問及事件是否「一場誤會」時,招就回應指一定是誤會,並稱「我根本真係冇做」,又直言「最緊要大家都冇事」。
早前審訊時,報稱受襲的男警出庭作供時稱,案發時票控被告違例泊車,其後遭被告辱罵,當他站在被告的車門和駕駛座之間時,指稱被告拉上車門時撞到其腰部。而辯方在審訊中曾在盤問時質疑,實是因為男警的肚腩阻礙被告拉車門把手,惟男警當時否認。
案件編號:KCCC2868/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