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男涉向警遊樂會擲汽油彈遭控 稱讓人知仍有反抗

警察遊樂會於2020年12月1日晚疑被投擲汽油彈,一輛停泊在該會停車場的警察貨車中彈燃燒,嚴重損毀,警方事後拘捕3名青年,指他們涉嫌投擲汽油彈,並控以一項縱火罪,3人否認控罪,案件本周二(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是受次被告指使而犯案,又指擲汽油彈是為要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辯方透露,將爭議被告的招認內容及各人的身份。

控方開案陳詞指首被告招認犯案稱受次被告指使

本案3名被告為報稱任藥房售貨員的徐君浩(23歲)、報稱無業的馬富善(22歲)及年僅16歲的羅姓男生;3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北街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3名被告在案發前,曾於通菜街一幢唐樓內出現,再前往警察體育遊樂會,然後由首被告及次被告向遊樂會的停車場內,分別投擲4及5枚點燃的汽油彈,有汽油彈擊中一輛停泊在內的警察貨車及附近圍欄,並造成警車中彈燃燒。陳詞續指,3人在投擲汽油彈縱火後即離開現場,有閉路電視拍到3人先登上一輛的士往馬鞍山,而首被告及次被告再由馬鞍山返回觀塘一工廈,另一被告就返回自己於大圍的住所。

損毀警車估計維修費逾200萬元

開案陳詞指,該輛受損毀的警車,估計維修費近港幣205萬元,惟由於損毀嚴重,亦不適合維修;而警方事後分別在葵涌、尖沙咀及大圍拘捕3人。其中首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是受次被告指使而犯案,承認3人當晚曾在涉案附近一唐樓天台聚集,而次被告就把其管有的電油及玻璃樽製作成汽油彈,同時告訴另外兩人將一起到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行動是要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

而3人到達案發現場後,先由第3被告負責點燃汽油彈,再交由首被告及次被告投擲。而首被告另在警方提供的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及標示出3人。控方指,3人案發時一同作案。

警方從附近唐樓檢獲煙頭上有各被告DNA

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就指,一名高級警員在當晚負責把涉案警察貨車停泊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並確認車輛原先沒有損毀。而在案發時,有一名居於遊樂會附近的休班警員,曾聽到連串擊碎玻璃窗的聲音,並目擊案發現場行人路上有3人出現,其中兩人正向停車場內投擲點燃物品,該名休班警員隨即報案;而閉路電視就拍到在案發後,3人從大埔道登上的士後,再於馬鞍山新港城一帶下車。

而警方就在案發現場檢獲兩支載有紅色液體的玻璃樽、玻璃碎片及灰燼,化驗證實含易燃助燃劑,為油漆稀釋劑常見成分,又在警察體育遊樂會附近一幢唐樓內,檢獲打火機、工業白電油等,以及在一些玻璃樽內化驗出助燃劑,成分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玻璃樽內助燃劑相同。警方同時在現場檢取到數個煙頭,經化驗後發現有屬各被告的DNA,而在唐樓通往天台門上亦套取到屬次被告的掌紋,另首被告及第3被告的鞋和衣物上,也被驗出沾有助燃劑。

辯方就透露,首被告將爭議在警誡下及會面錄影的招認供詞,而次被告及第3被告則將爭議兩人的身份及有否干犯控罪。審訊明續,控方將傳召拘捕及調查首被告的警員作供,辯方則會爭議相關錄影會面的呈堂性。

案件編號:DCCC738/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