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男子被指於Twitter(現改名X)發布2019年於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女兒照片,去年遭拘捕,被控未獲同意披露他人資料等兩罪,男子周二(31 日)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判入獄2個半月。
批評被告棄電腦前刪除工作文件但沒登出帳戶解釋不合情理
本案被告為報稱任職工程經理的梁煇(50歲),他被控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梁否認控罪受審,曾出庭自辯稱因沒有登出帳號的習慣及曾扔棄舊手提電腦,疑有人撿拾後再盜用其帳號或入侵帳號發布帖文,否認帖文是出自其手。
裁判官施祖堯周二在裁決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均為誠實可靠,同時拒絕接納梁的供詞,質疑被告一方面有安全意識,在丟棄舊電腦時會刪除工作文件及影片等資料才扔棄電腦,惟卻稱沒有登出帳戶,因而令撿拾電腦的人有機會盜用。施官又指,若被告不想令資料外洩,最簡單及直接的方法,可以將電腦格式化或損毀電腦才丟棄,批評被告說法不合情理。
官稱帖文標籤「殺人犯」說法不可能屬實
施官續指,進一步考慮被告稱自己由2020年起,每天均在Twitter發布與遊戲有關的帖文,反映被告為頻繁使用Twitter的用戶,指被告供稱帳戶被盜用若屬實,理應收到不屬其帖文的通知並起疑。
而就兩項控罪的裁決,施官指涉案兩個帖文包括西灣河事件中警員開槍片段,其中帖文標籤(hashtag)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認為已向讀者表明開槍警員的身份,另亦有「槍殺人」、「黑警死全家」、「熊仔餅」等字眼;另一帖文則是開槍警與兩名女兒合照,照片上有標題寫有「我哋老豆係殺人犯」,而警員的女兒亦被加上刀圖案,另同樣標籤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及「1111槍殺人」、「手無寸鐵」等字眼。施官認為,當中有開槍警員的名稱,讀者很容易便明白相中男子之身份,以及向他人表明相中兩名女童為警員的女兒,認為警員作為父親,不可能同意讓其兩名女兒的相貌以如此方式被披露。
施官續指,本案環境證據充足,被告不爭議涉案Twitter帳戶為其個人帳戶,而警方撿取被告手機時已登入涉案帳戶,認為已能肯定被告就是帖文轉載者,而被告轉載帖文時另加上「槍殺人」及「手無寸鐵」等標籤,明顯透過帖文表達警員在西灣河事件中「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為「殺人犯」,惟他反駁指中槍市民仍然生存,並因數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故帖文指稱的說法不可能屬實。
指警員女兒年輕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
惟被告如此轉載帖文,是意圖令事主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蒙受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造成心理傷害並擔心人身安全,故裁定兩項「起底」罪名成立。
辯方之後求情指,被告未婚並與年老母親同住,姊姊則移民外地,故被告母親依賴其照顧,又指被告向受害人致歉,另被告過往曾任義工工作,探訪獨居長者及教導小朋友英語等,望法庭考慮被告非帖文的「始作俑者」,只是轉載角色,盼可予以輕判。
施官即日作出判刑,指開槍警員原已受大量滋擾,批評被告行為延續滋擾,警員的女兒當時尚在求學中,而從披露的相片顯示,她們相貌年輕,理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惟其相片被公諸於世,加上有「我哋老豆係殺人犯」的標題,必定為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帶來極大困擾。
「起底」條例生效逾年後犯案不能歸咎不熟悉法例
施官又強調,即使被告只是轉發,帖文仍屬公開性質,考慮「起底」相關條例早於案發前逾一年已生效,被告不能歸咎於不熟悉法例,加上高等法院亦早已頒布禁制令,禁止「起底」警員,被告在此情況下犯案罪責更加嚴重,又提及事主因事件面對極大壓力,再要擔心欺凌重複及外出時被認出和家人安全等,認為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不認罪,顯示其沒有悔意,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就兩項控罪分別判監禁4星期及2個月,當中2個月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入獄2個月2 星期。
首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與12月1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其兩名女兒B及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8月31日與12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他的姓名及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WKCC4703/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