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女子稱路過往醫院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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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油麻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逾200人被捕,全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案件周五(20日)裁決,法官信納其中一名被告辯稱當晚前往醫院求醫途中被警方制服,裁定她暴動罪不成立;其餘4人暴動罪成,還押至2月3日求情。

聞判後親友跟旁聽人士庭外相擁落淚

本案5名被告為歐育婷、陳思朗、朱兆輝、梁家樂及梁栢熙,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有罪成被告的親友及其他旁聽人士,聞判後在散庭時於庭外相擁落淚痛哭。

法官張潔宜總結案情時指,案發位於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的彌敦道,約晚上10時30分至10時45分,有大批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物品,並築起傘陣。速龍小隊連同其他警員於晚上11時26分推進及圍捕,期間拘捕包括本案5名被告。

辯方曾爭議彌敦道四通八達 無辜途人或被捕

而案件早前審訊時,辯方爭議彌敦道四通八達,在示威者以外,亦有途人及街坊,故被捕人士可能是沒有機會離開的無辜途人。不過,張官周五裁決時指,案發時暴動已持續1小時,任何無辜途人必然會察覺涉案路段火光熊熊、煙霧瀰漫,必然會知悉正發生暴動並選擇離開;又認為即使交通受阻,途人仍有足夠時間離開,而留下來的人必然是參與暴動。

首被告歐育婷審訊時自辯,呈上證物證明案發當天早上,她曾陪同母親到醫院求診,並把母親入院需要的衣服及用品放進她袋內,以解釋自己被搜獲有替換衣物,獲張官信納。至於為何在案發時處身現場,歐指自己當天飯後不斷肚瀉嘔吐,故徒步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惟沿途遇上警方推進,受驚逃走時被扯跌制服。此外,她指自己在2019年曾參與「一帶一路」的中國青年論壇,亦擁有公務員考試的合格證書,強調自己從未參加任何示威活動。

脫罪被告醫療報告顯示中度脫水

張官認為,歐的母親當日早上確有入院,而被告醫療報告顯示,她被捕後出現中度脫水,支持她肚瀉嘔吐的說法,她聲稱的行走路線亦脗合被捕地點,而因為她身體不適,故有人為她戴上防毒面具,故信納她可能是無辜途人,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案發時早班任職貨車司機及夜班任的士司機的第3被告陳思朗就稱,當晚載客時遇上示威,欲落車買晚餐不果,折返時遭警員制服。他又解釋,有的士司機曾遭示威者「私了」,為避免衝突方便工作,習慣穿黑衫黑褲,而護肘則是駕駛貨車送貨時穿上,為搬貨時保護手肘,並無脫下便駕駛的士。

警指無用警棍 被告疑被打至左肩膊骨折後腦腫脹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既擔心「私了」,理應知悉涉案路段危險,亦應看到附近暴動的火光和催淚煙,不會逗留在場,他選擇離開車廂步行到彌敦道,做法並不合理;而他冒被誤認為示威者的風險,帶同防毒面罩、護目鏡、護肘等裝備亦同樣不合理,這些裝備對他前往買晚餐或搬貨沒有任何幫助,故不信納陳的說法,認為他在暴動現場出現並非偶然,從裝備及衣著可斷定他有備而來,拒絕接納陳的證供,認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參與暴動。

第8被告梁柏熙任職水喉工亦辯稱,當晚工作後與女友到旺角一帶「睇樓」,期間誤中催淚煙,女友需到附近小巷清洗,梁於是走出彌敦道用召喚的士應用程式嘗試離開,卻遇上逃走人群,大約3至4分鐘後便被捕,又指自己遭兩名警員從後拉扯及被警棍打。梁事後求醫,經診斷後發現左肩膊骨折、後腦腫脹。由於負責制服他的警員供稱,自己從未用警棍打梁,故辯方爭議他錯認被制服人士。不過,張官就認為,梁的傷勢可脗合他曾有反抗而遭警員使用武力制服,不足以成為警員錯認被告的基礎。

基於被告身上裝備、衣著及逃跑 認定參與暴動

張官續指,梁知悉理大事件,涉案路段可能出現示威暴力,他卻選擇當晚到油麻地一帶「睇樓」,做法並不合理,又認為梁在女友中催淚煙、心情未平伏的情況下,自行離開召的士,做法同樣不合理。基於他身上裝備,如手袖物料較厚,不符梁在高溫下工作的用途,加上他當晚所處的位置等,裁定他暴動罪成。

至於第5被告朱兆輝及第6被告梁家樂,兩人沒有作供;朱一方爭議警員隱瞞毆打朱的事實,為不誠實證人。法官認為,沒有充足證據顯示朱的傷勢由警員造成,無論他有否遭打,亦與有否參與暴動無關;張官又基於張家樂的深色衣著、及與示威者一同逃跑,裁定兩人的暴動罪名均成立。

案件編號:DCCC438/2021

記者:吳婷康/董舒悅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