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香港反送中運動時,在理工大學的衝突事件中,多名示威者嘗試從理大「突圍而出」,其中18人被當場截停及拘捕,其中一名現年21歲的IVE學生,早前承認暴動、拒捕等3罪,案件周二(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指,被告當時跟約百人突圍後與警方對峙,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以弓箭攻擊,直言案情非常嚴重,實不應輕判,強調被告需為自己行為負責,最終判被告入獄38個月。不過,由於被告至今已被還押逾23個月,郭官判刑後亦指,相信被告可能接近完成服刑,並相信他可重新做人。
另一理大參與暴動控罪 獲存檔法庭
被告余文博案發時18歲,他早前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管有雷射筆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等3項罪名。至於另一項指他在理大參與暴動的控罪,則獲存檔法庭。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展示真誠悔意,及早認罪,在還押期間不斷自修,為「勤奮上進的年青人」。同時引述另一理大突圍案判刑,指該案主審法官陳廣池以監禁2年作暴動罪量刑起點。
辯方同時指,被告於2019年11月被捕,但之後「踢保」,然後於2021年3月1日重新被捕,惟提堂後法庭拒絕他的保釋申請,故一直被還押至今,歷時約23個月,如計及認罪刑期扣減及獄中行為良好等因素,已如同服滿4年4個月的刑期。控方就指,另一理大突圍案的暴動歷時只有8分鐘,而本案的暴動時間較長。
對需判被告不短刑期感難過無奈 3 罪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就指,本案雖同屬理大衝突中的突圍事件,但參與人數、時段跟前述案例「明顯兩個階段」,認為即使不理會被告有否參與理大內暴動,當時他連同約百人參與突圍,並跟警方對峙,有人更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和利用弓箭攻擊,都顯示案情非常嚴重,故此「實在不應輕判」,強調量刑需以整體作考慮,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他在場仍是壯大聲勢。
郭官此時又指,對於自己需要判處被告不短刑期感「難過、無奈」,但即使被告當時是受人煽動或唆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後以4年為暴動罪量刑起點;至於其他兩項控罪,管有雷射筆就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拒捕罪因被告當時掙扎,並試圖棄置暴動裝備令自己脫罪,案情更嚴重,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最終基於3罪性質完全不同,擁有獨立案情,下令3罪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故共判被告入獄38個月。他在判刑後表示,計及還押時間,被告已接近服畢刑期,並指現時已事過境遷,相信他亦有吸取教訓,可重新做人,同時寄語社會大眾,對因一時迷失而身陷囹圄的年輕罪犯,給予更生機會。
案件編號:DCCC205/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