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衝突外圍兩男涉暴動罪成上訴被拒 官指無說服力

2019年香港理工大學爆發衝突期間,兩名男子被捕,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8個月。二人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指在警方驅散行動後才被發現,原審時沒有證據兩人從何處及何時進入暴動現場,有可能是在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上訴庭周四(23日)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陳子謙(29歲)及黃適哲(22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兩人當場被捕,與另外7人一同受審,並於去年1月被裁定罪成,陳與黃被判囚38個月。

上訴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早前在聆訊中力陳,原審時並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是由彌敦道進入涉案路段;又指雖然兩人身上裝備極度可疑,但亦可能只是參與了其他地方的非法集結,在現場暴動結束後才到達,希望法庭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今頒下書面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法官林偉權不能肯定兩名被告是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不能推斷他們進入暴動範圍時,暴動是否仍在發生。另外,又指兩人在警方開始掃蕩後數分鐘才相繼被捕,其中黃適哲是在5至6分鐘後才被警員發現,故有機會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

不過,三名上訴庭法官認為,指原審法官已作極仔細分析,排除被告由其他街道進入涉案路段的可能性,包括排除被告從佐敦道或志和街進入加士居道,因有關說法與相關片段的實況不符,指從片段可見,從佐敦道走進暴動範圍的示威者,最遲當日下午1時半出現,假設該批示威者包含兩名被告,他們不可能在數分鐘後,仍被發現在距離很近的勞資審裁處外逃跑。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明確指出,當時示威者和警方已對峙一段時間,期間多次發射催淚彈,現場煙霧瀰漫,身處附近任何一條橫街的人,難以想像有何清白無辜的理由,且還要進入涉案路段加士居道,形容上訴方有關說法根本毫無半點說服力。

針對上訴方指黃適哲在速龍小隊驅散暴動5至6分鐘後才到場,當時上訴庭法官曾指此說法是「一把雙刃劍」,判詞認為,黃越遲被捕,就越有必要解釋為何遲至當時才跑離現場,又強調若妻被告被發現滿身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必須出庭作供解釋原因並接受控方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證據產生的有力推論。由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2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