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有示威者在警方圍堵下「突圍而出」,之後多人在科學館附近被捕,其中5人承認暴動等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早前提出刑期覆核但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庭周五(12月1日)頒下的判詞指原審法官判刑「實在太低、明顯不足」,惟考慮案中被告將刑滿出獄,權衡下終不作改判。
上訴庭認為判刑時肯定可考慮整個理大暴動
本案涉及5名答辯人,分別是梁子揚(25歲)、郭志帆(24歲)、許寧軒(20歲)、馬嘉惠(27歲)及嚴家朗(28歲),其中馬和嚴為夫妻,刑期覆核聆訊就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高院法官陳慶偉處理,並於9月29日開庭聆訊,當日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已即日宣布駁回律政司申請,而上訴庭就在今天頒下判詞解釋原因。
判詞指,本案涉及兩個關鍵問題,分別是:法庭在判刑時是否可以甚至應該考慮整個理大暴動;以及原審法官究竟有沒有把上述的原則納入判刑考慮及其答案所導致的結果。上訴庭認為,法庭在判刑時是肯定可以考慮整個理大暴動,惟只是作為案發背景(context)來考慮,同時反駁答辯方指,跟翻出已被存檔的控罪再判刑是兩回事。
指以2 年作量刑基準「實在太低」
上訴庭又舉例指,如有多名被告持械參與大型毆鬥,但在撕殺前被警員拘捕,最終經認罪協商,以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換取「毆鬥」罪存檔,在這情況下法庭是否還可以甚至應該考慮各人手持利刀木棒究竟是作甚麼用途?由於純粹是要虛張聲勢,抑或獨自在暗處傷人,抑或在鬧市中肆意互相追殺,認為以案件整體嚴重性及個人罪責而言是有分別,故法庭實有需要釐清,而相關原則上訴庭在近年處理多宗暴動案時亦已表明適用,不認為有爭辯空間。
判詞續指,當中理大暴動事件牽動全港,案件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各答辯人的個人罪責,都是單一和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直言「這幾乎是常識問題」,。
而就第二個關鍵問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是「瞻前顧後,模稜兩可」,批評原審法官陳廣池在一邊說「不能抽離」整個理大暴動,惟另一邊又說「只能以控罪1(涉及科學館外的暴動罪)及其案情作判刑基礎」,「究竟是甚麼意思?」
認為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把整個理大暴動切割,構成原則犯錯,是不無道理;判詞又指,即使如部份答辯方大律師所言,原審法官又把整個理大暴動作為背景納入考慮,但把量刑基準定於2年,「也實在太低,是明顯不足」,強調暴動罪的要旨是參與,指5名答辯人絕對不能因本身沒有施行暴力而減輕罪責,同時肯定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沒有前科及受某些社會輿論所誤導等因素,並不應該在案中有任何具意義的比重。
答辯人面對覆核申請依慣例可獲一定程度減刑
上訴庭判詞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認為答辯人及其他示威者只是在逃離理大而不是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故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相關控罪的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而計及各被告因認罪而獲得的刑期扣減,加上由於是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加上各人原本很快便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再酌情減刑,在權衡取捨下,上訴庭指不認為改判符合公眾利益,故決定維持原來判刑。
5 名答辯人先後承認在2019年11月18日,於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郭志帆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梁子揚就另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審法官陳廣池當日判刑時指,只能基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該短暫的暴動案發時間作判刑,而非以維持差不多一周或於11月18日凌晨開始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終判各人入獄15至19個月。
案件編號:CAAR1/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