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9年的荃葵青遊行演變為衝突,警方當日發現3輛停泊私家車,並拘捕多名車上人士,其中3名被捕者,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當中兩人另承認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周二(2日)法官判3人入獄25至30個月。
同案另7名被告被判囚9至12個月
本案3名被告,分別為潘世傑(30歲)、羅雅婷(36歲)及區曉鋒(40歲),3人各承認一項串謀暴動罪的交替控罪、即串謀非法集結罪;另潘及區各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而羅原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存檔法庭。同案另有7名被告,各人早前已承認作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由暫委法官王興偉審理,各被告被判囚9至12個月。
該案法官練錦鴻周二在判刑時指,案發當日在荃灣及葵涌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集會由下午3時開始,但至下午4時許起,大批身穿黑衣、手持行山杖的示威者在楊屋道、聯仁街等集結堵路,演變為非法集結,而從新聞片段所見,至少有千人參與其中,警方舉旗警告示威者離開不果。
被告雖非處身暴動最激烈中心但屬有備而來
至於本案3名被告,就在下午5時半前遭截查,換言之非法集結歷時至少1小時,覆蓋範圍亦極廣。練官續指,3名被告被捕時非身處暴動最激烈中心,只在500至600米外,但指3人衣著裝備、靜坐於私人交通工具等,可見是有備而來,非剛巧在不適當的時間於不適當的地方出現。
練官又提及,從片段可見,示威者佔領街道、擅自挪用他人財物及把公物拆下等,均引致極大損失,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令普通市民無法正常生活,且在互聯網廣傳下,不在場甚至不在港人士,亦對香港治安感擔憂,「以為香港是烽煙處處、戰火連天的地方」,會留下壞印象;另外,亦對香港一直引以為驕傲的自由和平社會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故是次非法集結屬較嚴重,直言參與者的罪責「接近暴動」。
指另一法官沒解釋為何選擇15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數
辯方求情時提及,區院另一暫委法官王興偉在處理同一事件的被告時,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練官就指,同級法院判刑沒有約束力,惟他同時謹記在相同案情下,判刑不應有太大落差,以免公眾無所適從,惟之後他就直指「本席拜讀該位博學的同袍的判刑理由時,發覺他沒有解釋為何選擇15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數,亦沒有提及本案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其他參與者在附近街道作出暴力對抗行為,包括堵路、使用磚塊擲向警方、以汽油彈擲警方及在路上縱火。」
最終經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本案的串謀非法集結罪,適合量刑起點應為3年,即使沒有證據指各被告作出暴力行為,但案情顯示各人是同意且有意參與示威者的行為,故刑責相等。而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一罪,則以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各被告不同階段認罪獲不同比例刑期扣減
法官又稱,就潘世傑及區曉鋒各自面對串謀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當時潘身處第二輛被警方截查的私家車前排乘客位,戴上防持毒面具及護目鏡,全黑打扮,他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顯示他打算在暴力示威期間與其他示威者互通消息,「協調以抵抗警方鎮壓」。潘於2021年12月被捕,但至今年2月初才表示認罪,故只可獲約20%刑期扣減,故判囚30個月。
而身在同一車輛乘客位置的區曉鋒,法官就指他當時身穿戰術背心,背包內有防毒面具及手套,均為示威者常備之物,顯示他準備行入示威者行列;另區身上的無線電通訊器顯示他有意和其他示威者協調,抵抗警方合法執行職務。就辯方強調區身上均為防護性質物品,無線電通訊器亦是他人所分發,法官就指既然區肯接受,唯一理由是他打算用以抗拒警方執法,直言身上沒有更具攻擊性裝備不屬減刑理由,而他唯一求情理由是適時認罪,故可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判囚25個月。
至於屬第三輛私家車的司機及車主的羅雅婷,練官指當時身上共有4名乘客,均穿上戰術背心,而羅在明知下仍以自己的汽車把同謀者送到示威現場附近,協助並加入其他示威者。雖然辯方力陳羅不打算親身參與示威者,亦不認識車上乘客,但法官指羅仍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由於羅在開審前2天才表達認罪意向,故只可獲20%認罪扣減,被判囚28個月。
案件編號:DCCC117/2022、DCCC118/2022、DCCC47/2024(已合併)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