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8人涉2019年灣仔暴動 4人罪當庭獲釋另4人下周判刑

香港8名男女被指於2019年11月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各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二(5日)裁決,法官裁定4人暴動罪成,其中1人因試圖離境而被加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亦罪成,須即時還押至月中判刑。另4名脫罪被告獲當庭獲釋。

1被告因企圖離港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涉案8名被告,分別為馬志健(44歲、會計師)、陳善衡(25歲,文員)、林梓橋(27歲,文員)、陳梓欣(24 歲,文員)、盧虹羽(23歲,空姐)、劉素婷(33歲,客戶服務員)、謝翠兒(32歲、會計師)、王永森(46歲,廣告製作人),上述均為被起訴時的年齡。

8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另陳善衡、林梓橋、盧虹羽、劉素婷及謝翠兒,就再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而盧虹羽、王永森再因管有索帶,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

此外,林梓橋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罪,涉於2022年1月 3日至2月16日期間企圖離開香港,企圖在本案中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而林亦在審前,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官指被告管有物品多如作「補給站」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被告林梓橋當日管有的物品種類及數量最多,包括16個3M過濾器、4個泳鏡、4個3M過濾片、3個防毒面罩及1個對講機等,毫無疑問非單純自用,是作為「類似供應站、補給站」向其他參與者提供裝備,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而聲稱是用於參與其他合法集會的說法「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至於另一被告盧虹羽,李官指盧當日以全黑色打扮,除戴上防毒面罩、面巾、手袖及手套外,另有10條索帶掛在腰間,又指盧雖聲稱事前曾與友人行山,索帶用於固定鞋底,惟法官反駁有關說法牽強,質疑若盧如此謹慎,不應只穿偏薄布質的鞋行山。

被官辯稱欲回收索帶官批說法誇張失實

另一被告王永森亦同因管有索帶被控,他解釋自己跟太太為環保人士,太太當天從地上拾起索帶交給他,兩人打算把索帶回收,惟就被李官批評說法誇張失實,認為盧及王身上索帶並非自用,而是可供他人用作綑綁欄杆等用途。

被告謝翠兒就在案中被指管有3個防毒面具、面巾及膠紙,她自辯時曾指由於催淚氣體曾入屋,加上母親患有情緒病,故託友人購買全家用的防毒面罩,但法官質疑有關說法匪夷所思,又指謝聲稱因跌傷而以手套遮蓋傷口的說法不合常理,甚至荒謬,考慮謝案發時全身均以全黑打扮,以及其管有裝備後,裁定她身在現場鼓勵暴動,裁定4人暴動罪成。至於4人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認為各人可能受催淚氣體影響而蒙面,又或警員證供因有不一致地方,故裁定4人罪脫。

就林梓橋另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留意到被告當日企圖乘搭寵物私人包機赴英,而連同被告在內共有11名乘客,但只有林沒攜帶寵物,質疑她花逾10萬元購買機票,卻不帶同寵物登機可疑,拒絕接納辯方解釋,指被告因疫情而選擇購買單程機票,認為她是在填寫英國入境聲明書時,表明留英半年,惟如有心回港,應一早購買回程機票,加上林離港前向銀行貸款約36萬元等,直言她打算棄保潛逃、逃離審訊的意圖「昭然若揭」,同樣判她罪名成立。4名罪成被告須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2日)作判刑。

無法排除部分被告為無辜路人

至於其餘4名被告,法官認為無法排除他們是無辜的過路人。其中馬志健審訊時曾自辯,解釋自己與太太育有一對子女,當日駕車至港島購買女兒的生日禮物,其後便與家人到友人家中聚餐。而他傳召的辯方證人,證明馬的太太及子女早於下午時分已到達赴約地點,認為在此情況下,一位已婚、育有年幼子女的父親仍會獨自一人參與暴動的可能性不大,且他若打算參與暴動,卻將其名下登記車輛停泊在暴動範圍的可能性亦不大。

法官續指,控方雖聲稱有片段拍到馬曾在修頓球場外跑過,但片段長度不多於3秒,如非馬自辯時主動承認,法庭對控方的辨認亦有所保留,而當日馬在譚臣道行人路被截停,當時身穿帶白間條的黑色上衣及背上迷彩袋,身上僅有5個尚未開封的薄裝口罩,認為針對其證供相當薄弱,法庭不能肯定他為暴動參與者。

被告呈社交平台照片證事前行山辯解

而被告陳善衡當日雖然幾乎全黑裝束,身上亦有防毒面具、護目鏡及運動頸巾,惟陳辯稱當日跟友人行山,而陳同時提供上載至社交平台的照片支持其說法,之後他在回家途經春園街時欲購買外賣,由於從小有哮喘及咳嗽問題,工作地點又是常有衝突的中環,因此聽從任職救護的朋友建議買入防毒面罩。

由於陳是案中唯一居於軒尼詩道的被告,住所距暴動現場只有10多分鐘路程,認為行山後不馬上回家,並步行十數分鐘購買外賣並不算不合理或不可能,加上陳同時呈上醫療證明,顯示自2016年起患哮喘及時常咳嗽,故接納她有合理辯解而戴上面巾。

官接納兩被告前往合法集會時經過

餘下兩名被告陳梓欣及劉素婷,就各辯稱當日打算往中環遮打花園參與「和你摺紙鶴」,其間途經案發現場。法官指陳梓欣當日身上有一疊白紙,非示威者甚或一般人外出時會帶備的物件,反是摺紙原材料,與其說法完全脗合;其背包內雖內藏藍黑色手套,但對於其解釋在活動完結後欲協助清理垃圾,認為有關做法非不常見,而她戴上的布口罩也有別於防毒面具,手持雨傘但涉事暴動範圍不見傘陣,故單憑管有雨傘而作推論空間不大,認為針對其證供薄弱,認為陳有機會是前往合法集會,卻在途中經過暴動現場。而就控方質疑劉素婷往中環的路徑迂迴,但法官指未能選擇最佳路徑本身沒有重大可疑,而從事客服工作的劉辯稱工作時需戴上口罩,認為其說法非不合理,考慮劉身上當時缺乏物品或裝備,認為其所言有可能為事實,裁定4人罪名不成立,可當庭獲釋。

案件編號:DCCC 663/2020、DCCC 666/2020(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