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涉圍深水埗警署逾3年後被控 認暴動判囚22月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在8月底包圍深水埗警署,期間有人疑曾向警署扔磚,多人當場被捕,其中一名男子之後「踢保」,惟在事隔3年半後最終被起訴暴動罪。該男子周三(13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強調暴動本身性質嚴重,而在警署外暴動「更不要得」,判被告入獄22個月。

被告被捕時手持行山杖及揚聲器

被告為報稱兼職電腦技術員的米奇雲(Kieran MILLER)(現年24歲),他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案發當晚約10時許,有60至70名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及頭盔,集結在深水埗警署外,其間叫喊口號;約1小時後,有人向警署投擲物品及照射鐳射光。警方其後用揚聲器向人群發出9次警告及展示藍旗,呼籲人群散去,但不成功。警方在晚上11時半後開始驅散示威者及作出拘捕,其間有警員發現身穿黑色上衣及戴口罩的被告,由欽州街向長沙灣方向逃跑,並一路大叫「走啊,有差佬」,被告最終在西九龍中心對開巴士站被警員截停,再與警員相繼倒地,被告掙扎但最終被捕。被告被捕時手持行山杖及揚聲器,另揹著一個內有6枝噴漆、圍巾及伸縮遮的袋。

官指本案不存在延誤 拒酌情作減刑

對於被告事隔3年半後才被起訴,控方透露被告於2019年當日被捕後獲准保釋,但他其後「踢保」,而警方在2020年5月決定再拘捕被告,卻未能聯絡而不果;至今年3月,在街上截查被告時才成功把被告拘捕。

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事前沒有預謀,參與程度不高,身上物品亦非傷害性最高,又解釋被告被搜出行山杖,是因當時腳痛故需要用作輔助,並同意是被告自行決定「踢保」,但仍望法官可酌情給予減刑,強調被告一直沒有離開香港。

不過,法官林偉權就質疑:「咁又點?香港有幾百萬人,你期望警方用晒人力物力去搵一個咁嘅人?」不認為本案存在延誤,故明言不會就被告曾經「踢保」有所酌情而減刑。

強調暴動性質嚴重 警署外暴動「更不要得」

法官林偉權之後在休庭20分鐘後隨即判刑,並在判刑時指被告在案發時,雖然沒有向警署投擲物品,但攜有噴漆及行山杖,可用於塗鴉破壞或襲擊他人,強調暴動罪本身性質嚴重,而在警署外暴動「更不要得」,以3年作量刑起點,被告因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另再就被告沒有案底,酌情予以減刑兩個月,最終判被告入獄22個月。

案件編號:DCCC334/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