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大專生被指運汽油彈罪成提上訴 指原審剝奪其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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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大專生前年在葵涌警署附近被發現管有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終被裁定罪成。現已服刑完畢的男生早前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案件周二(17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原審裁定剝奪其緘默權,又強調指即使上訴人已服刑完畢,仍望可取回公道,「唔係為個人利益,係為咗制度更完善」。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押後頒布判決。

被告自辯曾稱遭警長設局陷害

本案上訴人為林偉豪(案發時21歲,高級文憑學生),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附近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案件裁判法院原審時由裁判官屈麗雯處理,林在去年5月被裁定罪成,判監14個月,他現已服刑完畢,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

案件在原審時被告曾提及,在案發時收取5,000元報酬運送紅酒,不知袋內為汽油彈,辯方曾指是中間人「A」串謀涉案的葵涌警署警長蘇志恒,自編自導自演案件,並讓蘇親自處理。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就指,最為關鍵的人物「A」沒有作供,沒證據顯示涉案警長設局,而律政司亦決定不作檢控,警長最終亦復職。

原審拒接納被告受鼻敏感影響嗅覺

就原審時拒絕接納上訴人受鼻敏感影響嗅覺,認為一個合理的人在接過袋後,必然可聞到內有汽油味。上訴方就指原審推論過於武斷,忽略事發地點是馬路及車廠,汽油味或從其他方向傳來,而辯方亦有呈交病歷,提及上訴人有鼻敏感及出現「鼻塞」,錄取會面紀錄時亦多次「撩鼻」,故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為「合理的人」是不合邏輯,而要求辯方提供醫學證據證明「撩鼻」是因鼻敏感,也是把舉證責任推至辯方。

針對上訴人被警員截查時支吾以對,原審指被告「沒有合理理由支吾以對」,又質疑被告為何不直接說出其信念,即一直以為是運送紅酒;上訴方認為,原審裁決是定剝奪上訴人的緘默權,又指上訴人可能因面對警員質詢而感緊張,質疑原審裁決違反法庭精神;上訴方又提出,裁判官假定上訴人知道製作汽油彈的材料,但他當時只是被載至多處購買水泵、毛巾及煙絲,因此正常人不會知道有關材料的作用,但原審卻指被告對不尋常情況不聞不問,認為裁決對被告不公。

律政司指原審依賴環境證供推論被告對汽油彈知情

律政司一方就回應,辯方以鼻敏感為辯解理由,而原審詳細分析證據後不接受有關解釋,而辯方沒有提供醫療證明是其一考慮因素,而上訴人被截停時,不是單純沉默,原審有考慮他被捕時的緊張反應,又強調即使違反緘默權原則,對裁決亦沒重大影響,因原審同時依賴環境證供推論上訴人對汽油彈知情,而上訴人購買煙絲等物品與運送紅酒毫無關連,因而才被質疑對不尋常情況不聞不問,並指上訴人被盤問時有表明知道2019年示威會使用汽油彈。惟律政司一方在法官追問下確認,有關盤問沒特別提及製作汽油彈。

就刑期上訴,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暫委法官郭啟安指會令聆訊淪為學術討論,認為對上訴人實際影響不大,但上訴方解釋並非爭議量刑起點,而是與減刑折扣有關,強調上訴人「想攞返個公道」,而本案或會影響日後面臨相同情況的人士,因此仍希望繼續申請。

上訴人曾經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最終被視為無價值

上訴方指,上訴人曾經錄取3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資料無價值,於是裁判官就完全不予減刑,認為是有違法律公義。上訴方提及,上訴人在錄取警誡會面後主動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並提供關於中間人「A」的資料,而警方其後拘捕「A」,曾要求上訴人參與認人,最後「A」被認出。

上訴方強調,相關無損權益口供價值「昭然若揭」,但律政司最終決定不起訴「A」,故指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沒有價值,但上訴方認為這會失去鼓勵被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作用,不能把真正罪犯繩之以法,強調申請「唔係為個人利益,唔係為個人榮辱,係為咗制度更完善」,而根據法律原則,提供的資料不需達至可見成果才算有價值。

案件編號:HCMA230/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