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控方指法庭不應衡量國安風險 辯方指詮釋煽動罪必須符合《基本法》

香港「立場新聞案」周二(2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踏入第55天審訊,續由上周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主控伍淑娟作結案陳詞,回應辯方指其他傳媒亦有刊出相類似報道的質疑,稱「就算其他傳媒係有犯事啦,咁唔代表我唔可以告得你」,另就辯方質疑控方擴闊檢控基礎,就回應稱「控方開案後可收窄檢控基礎,亦可擴闊檢控基礎」。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周二繼續作結案陳詞,續在庭上坐著發言,甫開庭即指原欲在周一(26日)休庭前呈遞額外文件,以引入案發時的歷史及文化背景,惟經考慮後決定只以口頭作補充。她續指,控罪並非禁止所有政治言論,而是針對那些不受條例豁免的言論,直言控罪對言論的限制具合法目的,並舉涉案專訪何桂藍、鄒家成及梁晃維的文章,以及流亡人士專訪,指《立場》可就相關事件報道,但不能讚揚或宣傳他們,令讀者更易接受他們的觀點,強調新聞可報道對立者的說法,但並非認同其觀點,否則會變為對國家不忠。

伍又在陳詞中提及陳沛敏及區家麟的文章,認為並非禁止他們批評政府,但不應以煽動仇恨的形式刊出。至於涉及中大暴動及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報道,則認為報道用字應保持中立及報道事實,而非以煽動性言詞強調他們的違法主張。

批辯方質疑控方「雙重標準」指控毫無基礎可言

伍淑娟之後指,本案確涉及控告網媒,惟法庭非為傳媒訂下指引,以劃分何謂合法界線或標準,亦毋須處理其他媒體在相同議題處境上的做法,強調需要處理的只是3名被告在本案的刑事責任,並回應辯方指其他傳媒也有類似報道,質疑控方雙重標準的問題,認為「就算其他傳媒係有犯事啦,咁唔代表我唔可以告得你」,而沒有作出起訴可能是「我哋唔知咁既情況存在」,指就算相同內容文章但放在不同媒體,效果亦未必一樣,需視乎發布背景和發布者意圖等,控方不檢控不涉合法性問題,認為辯方指控毫無基礎可言,法庭毋須考慮「雙重標準」問題。

就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法庭可藉司法認知,得知案發期間社會仍充斥暗湧及政治炸彈,社會氣氛極不穩定,更有反中亂港及外部勢力肆意抄作社會事件,在此背景下,涉案17篇文章容易煽動他人,導致國家安全風險。伍淑娟又稱,法庭可推論被告在此情況下發布涉案17篇文章,是具有煽動意圖。而觀乎所有證據,已可證明鍾沛權充分了解發布文章時的社會背景。

陳詞引夏寶龍發言指「亂的根源」尚未根除

至於控方昨呈上載有45宗案件的列表,並形容有關案件可被視為「Thought Crime(思想犯罪)」,伍的副手、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今指,由於鍾沛權認為當時社會氣氛並不如控方指仍存在實際風險,故特別從列表中提及其中16宗案件,包括「呂世瑜案」、「尹耀昇案」、「崔駿民案」、「黃德強案」及「蔡振諾案」等,以證明在國安法生效前後,法庭就不同案件裁決和判刑時,均提及互聯網的廣泛性、永久性和對受眾的影響,有關案件中部分被告,亦指自己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並補充案發期間仇警情緒仍然高漲,反政府及反中央情緒也不遑多讓,更引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於2023年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致辭的發言,指「香港社會看似平靜......亂的根源尚未根除,治的基礎尚需鞏固」。

伍淑娟亦回應辯方指控方不斷更改和擴大檢控基礎及控方案情的批評,稱隨鍾沛權作供,控方可收窄亦可擴闊檢控基礎;而就辯方質疑方在開案時,曾稱《立場》非網媒而是政治平台,之後又改指控「《立場》只有在發布煽動文章時才成為政治平台的說法,伍重申控方認為被告除做新聞外,亦是一個政治平台,在結案陳詞中亦指《立場》為倡議型媒體。她最後並指鍾沛權在作供時迴避問題,在關鍵事件上不可信,而他在提及《立場》是被針對而被檢控,就指有關說法「嚴重失實」,法庭不應作出不利推論。

辯方反指控方「五時花八時變」令人感到無所適從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之後開始代表辯方陳詞,指本案牽涉3樣爭議,包括是否涉及串謀、涉案17篇檢控文章是否屬煽動刊物,以及鍾沛權和林紹桐兩人是否具煽動意圖,強調控方雖力陳毋須證明兩人的意圖,但辯方認為此屬控罪元素之一。而就串謀的法律原則,須顯示兩人或以上間有協議,各人有串謀意圖並按照意圖落實協議,行為本身亦須為必然犯罪行為,但本案「有好多唔清晰地方」,包括協議何時達成、牽涉何人及內容等,甚至在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才指稱蔡東豪為主腦,而開案陳詞僅指蔡是董事,不曾指控他連同鍾沛權、林紹桐達成協議,更沒有在控罪上點名提及蔡,又指案發期間,《立場》創辦成員余家輝已離開公司,蔡亦已離港,「呢段時間邊個同邊個串謀?」直言控方指稱的串謀協議內容「五時花八時變」,令人感到無所適從。

指兩被告辦報是唯一可解釋的意圖

至於控方指《立場》為政治平台,余若薇就質疑控方不斷改變政治平台的定義,質疑控方「點解一時一樣?」認為如此關鍵控罪元素,直至結案階段仍有變化,質疑單基於此「已經冇可能判被告有一個串謀」,重申鍾沛權及林紹桐兩人間只有一個協議,已詳列在《立場》創刊辭中,完全不涉任何犯罪行為,當中提及的民主、人權、自由、法治、公義等核心價值,也非「政治嘢」,而是所有人都會擁護的核心價值、普世價值,強調有關權利獲《基本法》保障。

余若薇又反駁,其他紙媒如《明報》、《大公報》、《東方》等均設有網站,「《立場》唔係網上唯一資訊,只係網上其中一個部分」,法庭要推斷兩名被告的意圖,辦報是唯一可解釋的意圖,又指控方不能反駁鍾沛權的專業,並同意鍾的初心是做好新聞。余又回應控方擴闊檢控基礎,指檢控基礎可收窄但不能擴闊,否則「無邊無際」且《立場》已營運7年,發布文章數量逾10萬篇,將「無從去答辯」。

辯方提案例顯示煽動罪須證明被告意圖

辯方亦回應煽動罪法律元素問題,指控方引用的1939年的舊條文,與現今煽動罪條文相近,惟其實有關條文已被廢除,亦與現今煽動罪條文不相似,故條文只屬「學術研究」,當時由政府判斷是否屬煽動,舉證責任在辯方。至於控方指煽動罪現時仍是合憲和合理故適用,亦引用百多年前的案例圖證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意圖,但余若薇就稱此為錯誤說法,直指控方所引用的案例,就算顯示當年應用「有意圖假定」概念,不等於不用證明被告意圖,而根據控方所引用的一宗加拿大上訴法院案例,法官便一致認為要視乎被告的意圖是否 good faith(善意)。

法官郭偉健就問及,相關案例指即使被告的意圖是善意,若意圖是製造公眾動亂,是否同樣有罪?余若薇回應,如有人提出武裝起義,自然是屬煽動,但若單指出錯誤,即使會引起他人不開心,亦不代表挑釁社會秩序,而相關案例就指,若引起不愉快、深深不憤甚至引起暴力傾向,都不屬於煽動,認為控方指難以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的說法會造成不公正,「唔可以話好難證明就唔洗,呢個邏輯會出現好唔公正的問題。」強調參考案例和背景,煽動罪須證明意圖,「即使你話去到國家安全,都係一樣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構成個風險、實際影響咁咪定罪囉。」

至於如何詮釋現行煽動罪的問題,余指訂立煽動罪時,香港未受《基本法》及人權法等保障,故現時需把煽動罪詮釋至符合《基本法》和合憲,辯方之後將就此進一步陳詞,指出相關法例是否限制基本自由,而有關限制是否有合理目的(legitimacy aim)等,重申煽動罪法律不能空泛,亦非由政府或國家判斷,而是由法庭判斷相稱性,以保障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