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官立中學任教長達27年的女教師,因於反修例運動期間在個人facebook上的言論,被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今年7月將她革職處分。女教師周一(9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無證據顯示其個人社交媒體帳戶發帖影響教學,認為局長錯誤接納其行為屬不當,革職決定不合比例地干預言論自由,同時涉及程序失當。女教師並指,觀課記錄等亦未發現她在教學時,談論六四、警察、罷課、遊行等政治問題,亦沒有侮辱警員內容及粗言穢語等。
申請人自1995年起加入公務員成文憑教師
本案申請人為前教師Tam Yuk Fun Toffee(譚玉芬),建議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入稟狀,譚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透露申請人自1995年起加入公務員行列成為文憑教師(Certificated Mistress),而在2015至2019年間,在賽馬會官立中學任教。
入稟狀續透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2020至2021年時,指申請人於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在社交平台Facebook上,廣泛發布極不恰當信息,有違教育專業守則,屬於行為不當。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其後在2021年8月發信通知申請人,獲行政長官授權,決定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就她被指行為不當對其召開紀律研訊。
入稟狀指,紀律研訊委員會於2021年12月9日再去信申請人,指紀律研訊會在2022年1月4至6日舉行,並由研訊委員會主席暨公務員事務局研訊主任嚴鈞塏(音譯)與研訊委員會委員張燕萍負責審理。
被指 fb散播極不恰當訊息令政府聲譽掃地
而針對譚的不當行為陳述書就提及,譚在Facebook上散播極不恰當的訊息,違反《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教育局內部通告第1/2010號及第4/ 2016號等,對學生及教學專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令政府服務聲譽掃地。
而譚在研訊委員會席前表示,沒有作出不當行為,自言是2019年社會動盪期間被「起底」的受害者,即使曾在個人Facebook發表有關帖文,但無意或親自散播有關信息,是不知名人士在沒有其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個人帳戶的帖文公開,認為其行為不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所指的「行為不當」;又指如委員會裁定她行為不當,是侵犯其言論自由及私隱權,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涉事帖文僅限「朋友」閱讀被未經授權傳播
不過,紀律研訊會在考慮譚的Facebook帖文截圖等證據後,於2022年10月28日裁定譚的行為違反教師專業標準,影響政府的聲譽,構成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並於今年7月10日發信通知,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考慮紀律研訊報告後,同意譚行為不當,同時考慮事件嚴重性、譚過往工作表現及求情因素等,決定把譚革職,翌日生效,同時令譚喪失退休福利等。
入稟狀指,相關革職決定不合比例地干涉申請人的言論自由,決定屬壓迫及不合法理,要求法庭裁定革職決定為無效。入稟狀強調,涉事帖文僅限Facebook「朋友」閱讀,而申請人帳戶中的「朋友」不包括學生及學生家長,故所謂對師生不利影響及或使政府名聲受損,非由申請人造成,均是因為未經授權的傳播;此外,申請人指校長亦同意,沒有證供顯示申請人在校內發表不當言論,教學時亦沒有談及辱警內容和粗言穢語,申請人亦沒有談論六四、罷課及遊行等政治議題,帖文由於未經同意下遭人公開,申請人不應因而受罰,而申請人被指行為不當並被革職,為不合比例地損害其憲法權利和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且局方亦沒有解釋採納相關裁定的理據,程序上有不當之處,故入稟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
案件編號:HCAL1304/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