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向原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發出簽證,黎以「國安委越權」為由,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高院駁回,黎不服提上訴,上訴庭周二(16日)開庭處理,即日駁回上訴申請,法院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黎智英一方就隨即表明,欲上訴至終院。
黎智英一方強調 事件涉法治問題
本案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雙方早前均已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著雙方不用重複書面陳詞已提及的內容。
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陳詞指司法覆核在普通法下,用以限制港府運作上不超出憲法規限,惟《港區國安法》第14條屬「排除司法管轄的條款」(ouster clause),質疑沒被正確解讀和應用。戴啟思續指,第14條最多只是「豁免條款」,因不能由負責規範的機構(exemplary body)制定自己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再自行作相關決定,強調事件涉法治(rule of law)的問題。
戴啟思又陳詞稱,如全國人大在明知有機會出現此問題的情況下,制定相關香港法律,仍繼續希望透過成立機構如國安委,去制定自己的規則,認為情況奇怪。
上訴庭法官:難以找其他方法解讀國安法第14條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就指,這只是涉及解讀的技巧,認為最終仍是要看《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就法例之解釋。
戴啟思回應稱,人大常委的解釋是重複第14條的效力、再次強調國安委的功能及職責,不論做甚麼或作甚麼決定,都必須與第14條一致;又指第14條是為有時「睇漏眼」(oversight)後,可把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透過律政司帶到法庭,然後按第47條的程序,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第47條的3段解釋,尤其第3段,清楚寫明當法院沒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作相關判斷和規定,並反問戴啟思是否有其他方式作出解讀,表示她對找以其他方式作解讀感困難;戴啟思就重申,上述解釋是與第14條所述的國安委職責相符,但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不屬第14條中所列明的國安委3種職責之一。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則指,全國人大常委就第14條的解釋非常清晰,沒有含糊之處,認為戴啟思難以找到其他解讀方法。戴啟思重申,國安委需根據第14條訂立的職責行事,不論國安委做甚麼都是被限制在履行第14條列出的職責之內。
上訴被駁回 黎一方即表明欲上訴至終院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就指,國家安全不屬香港自治的範圍內,全國人大在2020年5月28日的決定,把《港區國安法》透過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立法方式實施,其性質本就是用作補充(supplement to)《基本法》,而當把《基本法》第18條一併理解時,就會顯示《港區國安法》具凌駕性。
關淑馨副庭長就指,相關解讀最終還須視乎《港區國安法》第14條條文字眼,認為有關的文字已足夠清晰。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隨即決定駁回黎智英的上訴,指《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含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就第14條的解釋清楚,上訴庭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戴啟思隨即向法庭表明,黎欲上訴至終院,並希望向上訴庭申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則著戴啟思先入紙申請,上訴庭會書面上處理。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表示,欲就本次上訴申請懲罰性訟費,認為黎智英一方的上訴是完全沒有機會成功(totally hopeless);戴啟思表示反對。關官則表示,會在判詞中一併處理。
案件編號:HCAL566/2023、CACV166/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