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5人涉將軍澳「私了」便衣警 判7至37個月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在10月13日傍晚於將軍澳,包圍及「私了」一名便衣警,警方事後拘捕6名男女,控以非法禁錮及暴動等罪,6人分別認罪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其中5人周三(11日)在區域法院面對判刑,法官李俊文接納本案因事主警察身分而引起,但執勤的事主沒作出不當行為,被告把事主非法禁錮,為案中最嚴重的情節。不過,考慮到涉案一男一女為夫婦關係,須照顧3名年幼子女,而案件至今歷時4年,故酌情減刑,最終判5人監禁7至37個月不等。

同案另一13歲男生排期本月20日判刑

涉案5名被告為劉文全(30歲,技工)、林芷瑩(32歲,文員)、盧嘉欣(21歲)、吳婉菁 (24歲,保險經紀)及雷藝佳;其中劉、林二人為夫婦。

劉文全承認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暴動共三罪,分別被判監9個月、20個月及30個月,總刑期為30個月;林芷瑩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判監7個月;盧嘉欣就面對一項非法禁錮及一項非法集結罪,均被判囚10個月,總刑期亦為10個月;吳婉菁則承認暴動及有意圖傷人,均被判刑27個月,總刑期亦為27個月;雷藝佳則承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用品、非法禁錮、有意圖傷人、暴動共4罪,分別被判監1個月、12個月、36個月及37個月,總刑期為37個月。至於同案一名13歲黃姓男生,早前承認非法禁錮、傷人、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共4罪,案件排期本月20日判刑。

官接納案件 沒有預謀情節屬較輕微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案發當日涉案非法集結歷時只有7至8分鐘,涉及數十人,事前沒有計劃,而之後發生的暴動歷時僅2分鐘,涉及30多人,未有造成地方破壞亦沒有人受傷,情節在同類案件中較輕微,又指衝突源起,是有人懷疑涉案便衣警員的身份,令事主遭本案6名被告在內的30至40人包圍,而在發生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約7至8分鐘後,事主即被被告劉文全、吳婉菁、黃姓男生等人暴力對待,令集結演變成暴動。李官強調,警員當時正在執勤,沒有任何不當行為,其安全理應受法律保護,雖然接納暴動沒有預謀,屬即興發生,惟法庭仍須就此予以嚴厲譴責。

李官又指,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均屬即興發生,不涉預先計劃,在此階段涉及相對輕微的暴力,被告沒對事主作實質綑綁、折磨及侮辱,但情節嚴重之處在於數十人把執勤警員包圍,迫使對方交代身分及交出隨身物品檢查,有人亦與事主發生肢體碰撞,過程中更有人手持鎚子。

案件歷時 4 年各被告均獲酌情減刑

就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劉文全跟太太、即次被告林芷瑩育有一名未滿1歲的兒子,二人另須撫養林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女兒,李官就經考慮後,由於兩人是3名年幼子女的經濟支柱,而案件至今歷時達4年,兩人除可獲認罪而獲得的四分一到期扣減外,亦酌情再減刑3個月,把劉監禁30個月,而當時在場向事主叫喊的林則被判入獄7個月。

至於同在審前認罪的被告吳婉菁,李官指她曾以鎚子擊打事主右腿及下身多次,惟沒有對事主造成重大傷害,除認罪扣減後,亦就其良好背景及案件至今歷時4年再酌情減刑,兩罪共判囚27個月。

而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兩名被告,李官指早前已裁定被告雷藝佳主要保護吳婉菁並鼓勵對方犯案,角色較次要,罪責算輕微,考慮雷承認部分控方案情,以及案件歷時4年等因素,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處總刑期為監禁37個月;而盧嘉欣屬口頭鼓勵者,角色次要,雖不獲認罪扣減,但因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及有良好背景等,亦獲酌情減刑2個月而判囚10個月。

案件編號: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DCCC443/2020(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