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歌手阮民安被指涉在社交媒體咒罵法官、嘲笑殉職警員,鼓吹仇警及唱出「光時」口號歌曲,另涉訛稱為暴動案女被告籌款,藉售賣曲奇獲益,他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欺詐罪,案件早前曾先後多次提堂,周四(2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把欺詐罪改控為洗黑錢罪,涉款逾71萬元。辯方透露,阮擬承認兩罪,亦不爭議充公被告的可變現財產約37萬元,案件押後至7月25日聽取答辯,阮民安須繼續被還押。
控方上月告知改控罪 辯方不爭議充公被告可變現財產
被告阮民安在去年2月被捕,案件提堂後申請保釋被拒,至今已還押近1年。他的案件之後曾多次提堂,惟先後因沒有律師代表、改聘律師及接手律師未獲文件等原因而多次押後,至周四為第6次提訊,處理案件的法官,亦由原來《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改為另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甫開庭,就表示控方欲申請把原來的欺詐罪,改為控以洗黑錢罪。代表阮民安的辯方大律師黃學仁就補充,上月獲告知控方有意更改控罪,雙方已就涉案金額達成共識,即超過71萬元,同時透露被告阮民安打算承認兩項控罪,辯方亦不會爭議充公被告的可變現財產,透露涉款約37萬元。
案件去年 6 月首在區院提訊
就新改控的洗黑錢罪,指稱阮民安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為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至於他另外被控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就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表陳述,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翻查資料,案件於去年6月首次在區院提訊,阮民安透露已撤銷法援申請,惟他聘請的私人律師沒有出庭。及後案件於7月再次提訊,阮民安改由大律師黃樂希代表,但律師9月通知控方,指獲被告指示不繼續代表。案件9月底第三次提訊,當時阮沒有律師代表,但透露已聘請新律師,然後在11月初再次提訊時,就因新大狀仍未收到上手文件,因而需要再度申請押後至今年1月初再訊。阮民安當時同時首次向區域法院申請保釋,但最後仍遭拒絕。
案件編號:DCCC42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