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立會內衝突違《特權法》罪成被判囚7周 尹兆堅棄就判刑申上訴

香港民主派多名立法會議員,被指於2018至2020年間,多次在立法會會議上拉布或抗爭,多人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因「47人初選案」正被還押的民主黨尹兆堅,去年底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和藐視共3項控罪,被判入獄7星期,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案件原定本周四(5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惟早上甫開庭,法官張慧玲即表示接獲通知,尹兆堅打算取消上訴申請,獲尹表示確認,法官遂正式駁回上訴,同時撤銷其保釋須重新服刑。

尹兆堅親自應訊 棄上訴後須服刑

尹兆堅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親自應訊。由於他正就「47人初選案」被還押,故雖然在本案中獲准保釋等候刑罰上訴,他仍需由囚車押送到庭。庭上所見,尹穿上墨綠色軍褸,戴黑框眼鏡,精神不俗。

處理本案上訴申請的法官張慧玲甫開庭就表示,在周三(4日)接到尹兆堅的通知,指他會撤回上訴。法官遂向尹確認是否放棄上訴,沒有律師代表的尹就回應稱:「正確,法官閣下。」法官隨即指因尹放棄上訴,故正式駁回其上訴。法官又指,由於原審裁判官在本案早前獲准尹保釋等候上訴,因此程序上需撤銷尹在本案中的保釋,尹兆堅須重新服刑。

3 次立會內抗爭 被判刑最重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和黃碧雲,被指涉於2018至2020年間的4宗立法會衝突事件,當中包括與保安衝突、搶咪發言及重覆投票等,令立法會議會中斷或受干擾,其中尹兆堅在去年12月,分別承認一項妨礙一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人員及兩項藐視罪,另各一項普通襲擊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則獲撤銷。

其中首宗案件,尹兆堅涉於2018年 6月13日,立法會在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當時林卓廷被保安帶走,尹兆堅從後環抱林圖阻止但不果,兩人被指與保安碰撞。兩人均承認妨礙立法會人員罪,而尹另涉被控的普通襲擊罪則獲撤銷。

第二宗案件則發生在2020年5月8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當時民主及建制兩派議員,就李慧琼獲提名參選內會主席發生衝突,李慧琼在主持特別會議時,尹兆堅被指舉標語牌,多次衝擊立法會保安組成的防線,並試圖將標語牌擲向主席台。尹跟同案另一被告黃碧雲承認藐視罪,尹同時獲撤兩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另外,尹兆堅跟黃碧雲兩人另被指於2020年10月16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把多於一張選票投進票箱,尹兆堅就此案承認藐視罪,而黃碧雲則獲撤控。

原審時辯方為尹兆堅求情,指他致力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和發聲,其行為不算暴力,歷時只數分鐘,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中的衝突,涉及李慧琼是否有權主持會議,惟尹只參與其中一階段抗議,其後因跌倒而離場,同樣歷時很短。不過,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就指,議會為文明議事的地方,縱有不同意見,議事時應嚴肅,形容案件為「一場又一場的鬧劇」,各人的行為令議會受不同形式干擾,共中林卓廷被判監3星期,黃碧雲被判監4星期,而尹兆堅的判刑最重,被判監禁7星期。

案件編號:HCMA18-30/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