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事件共213人在理大外被捕並控以暴動,其中一宗涉15人的案件, 6名否認控罪被告在周四(19日)被判暴動罪成,須即時還柙至11月底判刑。法官拒接納6人辯稱是無辜途人被警方錯誤逮捕,並指有辯方證人作供時,疑誤導法庭,建議跟進。
質疑各被告不可能不知社會經常發生暴動
本案6名受審被告,為葉偉成(24歲,學生)、翁耀揚(27歲,髮型師)、尹亦慷(23歲,侍應)、溫燿輝(24歲,學生)、黃俊輝(18歲,學生)及姚梓駿(21歲,秘書),他們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法官陳廣池在周四裁決指,2019年下旬香港發生大規模暴動,各被告於11月沒有長期離港,因此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社會經常發生暴動,直言香港沒有人會以為是「嘉年華慶祝大會」,加上網上有很多消息,惟不少被告卻奇怪地稱沒看新聞,又或外出時沒留意交通情況。
認為被告必定不是無辜途人
本案6人在油麻地封鎖區被截停,其中被告葉偉成被搜出管有生理鹽水等物品,指他於案發時選擇逃跑而非暫避,會令人認為他是示威者,認為他必定不是無辜途人,裁定他參與暴動。
而在案件審訊時,被告翁耀揚曾辯稱到友人家中打邊爐,並由朋友為其慶生,然後在離去時欲乘的士,但卻有示威者衝向其方向,他最後被捕;惟法官質疑他曾稱有吃生日蛋糕但沒有拍照,且其生日已過,又指被告可選擇遠離黑衣人聚集地點,但他卻反方向行,故裁定他參與暴動罪成。
被告工作居酒屋負責人作供呈工卡證明官拒信納
被告尹亦慷就傳召其工作的居酒屋負責人作供,該居酒屋位於旺角,負責人供稱尹在案發當日工作至晚上11時,即部份案發時間仍在工作,並呈上當日的工卡作證明。不過,法官直指證人證供不盡不實,質疑指不相信該負責人能清楚記得親眼見過被告「打卡」,且工卡上月份及年份為手寫,被告沒在工卡上簽署,被告雖提供當日現金糧單作證明,但法官同指糧單沒被告簽署,認為證據存疑,被告聲稱工作至11時的說法也不能立足,除不相信該負責人的證供,更指其可能試圖誤導法庭,強調希望警方能跟進調查被告及該負責人是否涉及企圖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同時裁定尹暴動罪成。
另一被告溫燿輝就表示案發當日從港大宿舍與同學出發,到其中一同學位於何文田的住所打邊爐,並於晚上晚上11時離開,但法官認為被告供稱當時一行5人先乘的士到旺角購買食物,並稱乘的士沒有困難,質疑現時大部分在港行駛的士為4座位,但被告可毫無困難找到5座位的士,認為構成疑點,又認為被告離開友人家中後往乘小巴,但路線並不合理,認為被告非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沒合理理由管有麵粉及砂糖等物品
至於被告黃俊輝則稱當天相約同學到何文田公園打籃球,並指因沒錢購買裝備故穿普通衫及長褲出席,在離開時跟隨大部分人逃跑而最終被捕。法官亦同樣拒絕信納有關辯解,質疑被告穿長褲而非短褲,並指被告只依賴數天前跟友人的口頭約定即出席,途中沒有致電確認。
第十五被告姚梓駿並沒有出庭自辯亦沒傳召辯方證人,法官指他案發時身穿白色T恤,惟指有不少參與暴動者會更換衣服,但指不會猜測被告是否有「金禪脫殼」換衫以便逃脫,然而認為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管有手套、麵粉及砂糖等物品,因而裁決被告罪成。陳官認為,各人辯解的說法不盡不實,從證據可推論他們在暴動現場出現,壯大聲勢和鼓勵他人,並在逃離現場時於油麻地封鎖區被截停和被捕。
同案多名認暴動罪被告判囚32至45個月
控方案情指,當日示威者在案發地點集結,用雨傘築起傘陣與執法人員對峙,並向警方投擲雜物及至少251枚汽油彈。當日大部分示威者穿全黑衣衫、戴護目鏡和頭盔等。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然後推進並作圍捕,當場截獲眾被告。
至於同案另外9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其中8人判囚32至45個月,另一名20歲學生就被判入教導所。而本案6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後,須被還柙,案件並押後至11月30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843/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