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周四(11日)續審,踏入第58天審訊,李宇軒繼續接受盤問。李在案發時對國安法「紅線」的理解,是條文用字空泛含糊,並認為北京會「搬龍門」控告政敵,故無從得知「紅線」;他又認為國安法不會只是按字面解讀,如北京認定是政敵就會找方法作檢控,直言跟他是否繼續倡議工作並無關係。他最後決定繼續國際遊說工作不是一個特別感舒適的決定,但似乎是屬最不邪惡(least evil)的決定,強調當時已懷疑北京認定他為政敵,直言即使自己不繼續「都會被拘捕」。控方「從犯證人」李宇軒經過15日接受控方主問及辯方盤問後,今日完成作供,控方明早將傳召另一認罪被告、被指為黎智英「中間人」的陳梓華出庭作供。
國安法生效後向裴倫德指對方已犯法
辯方今續盤問李宇軒,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於2020年6月30日的對話訊息,當時李在國安法條文公布後向對方表示「根據條文,你已經犯法了(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李今在庭上解釋,裴倫德雖非香港公民亦不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但因當時理解國安法有域外法權,故認為裴倫德會觸犯法例。辯方就追問李,他當時是只着重域外法權或認為裴倫德做了可能犯法的事;李指其重點是域外法權,但同時認為國安法條文很含糊,並同意法官李運騰追問時指,認為條文可能足夠寬闊涵蓋裴倫德所作的事。
辯方之後展示李宇軒於數天後發給裴倫德的訊息紀錄,李建議遊說各國重新審視或中止與中國的司法互助協議或逃犯移交安排,辯方問李當時有否出現遊說屬違法的想法,李回應,當時沒理會遊說是否合法,指訊息重點只是倡議遊說的效力。
強調不相信國安法會如條文字面詮釋
辯方又問及李,據他當時對國安法第29條(有關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理解,認為條文會否影響其未來遊說工作;李指自己當時理解第29條「用字係好闊」,而第38條「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咁上下」,強調北京過往曾以尋釁滋事罪控告政敵,法官李運騰此時打斷,指香港沒有尋釁滋事罪,李續指他是以尋釁滋事罪作參照,因國安法由人大草擬放在香港,故預期條文將採用同樣寬闊的詮釋,以及會用在政敵身上。由於條文觸及其他國家,他遂問裴倫德需否遊說各國與中國的引渡協議,防止各國公民遭政治檢控。
辯方再問李,當時認為國安法「紅線」在哪裏,李回應指他認為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冇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去知道嗰條紅線係邊」。法官李運騰就問,為何李不告訴裴倫德要停止再做國際遊說?李就重申,認為北京會「搬龍門」,即使不繼續做,北京也會以其他的理由來檢控他,「無論係咪國安法都好,佢會話而家charge你嘅嘢已經cover by呢個law喇」。
法官李運騰再問及李,國安法第39條列明條文生效前行為並不適用,為何他仍決定繼續;李回答指他不相信「會好似個條文字面解咁去詮釋」,至於為何仍決定繼續,就因為如北京認為是政敵,「無論你繼唔繼續做某啲嘢,佢都會搵到方法嚟檢控你,所以我繼續定唔繼續做一個嘢,無關係」。
國安法生效後管理SWHK網頁等沒徵詢黎智英等人
辯方其後展示對話訊息,顯示李於2020年7月23日曾與陳梓華討論國安法後的行動,李稱當時想法沒有改變,強調當時國安法被用於檢控社運人士,確認了他對國安法的懷疑,確認當時決定繼續,並指自己跟陳梓華曾作討論,形容對方決定繼續「唔係一個特別令我comfortable嘅決定,但佢似乎對我嚟講係least evil(最不邪惡)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再追問,李當時是否有兩個選項,即承受觸犯法例的風險,以及停止行動,而李寧願選擇後者;李回應稱「唔係」,指其腦海中並沒有這兩個選項,因他認為自己已被北京認定為政敵,政權已有方法檢控他,問題只是在此情況下,是否要繼續倡議工作,「即使我繼唔繼續advocacy(倡議),我都會被拘捕」。李宇軒確認在國安法生效後,他負責管理重光團隊(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網頁,協助把新聞稿等內容發布至網頁,亦協助聯絡日本時任眾議員菅野志櫻里及列席參與IPAC會議,網頁發布內容事前亦沒有先徵詢黎智英、Mark Simon或陳梓華。他沒有指示其他SWHK成員或為IPAC工作的人行事,只能邀請他人提供協助。
指陳梓華一方有勇武隊伍
對於辯方指出陳梓華為勇武隊伍的領袖,李指他不知悉,惟在追問下指陳部分同意或有條件地同意採用勇武手段,並同意法官李運騰指,陳同意透過勇武手段製造混亂,令香港政府管治失效。李宇軒又確認,曾在2019年7、8月左右,與陳梓華、「Cap」及「Cath」在火炭工業區見面,而據其理解,「Cap」為一組勇武隊伍領袖,陳梓華就曾透露「Cath」主要負責「科學實驗」,但指陳沒透露勇武隊伍在哪裏存放爆炸品,「T(陳梓華)嗰隊勇武自己有地方擺自己嗰啲嘢」。
李宇軒又透露,在火炭會面或其他場合,陳曾透露其隊伍曾參與721元朗事件、「搞中聯辦」及2020年新年邊境爆炸品案,另就大埔開槍事件,憶述陳不同意有關行動,因而猜測涉案者或與陳一方有關。另他又確認,曾跟陳梓華討論若成立流亡政府,陳或其他勇武派最終會發展出軍隊,而陳曾提及以色列軍隊可幫忙訓練勇武派,但李直言「唔知佢有幾認真」。
被捕後獲安排赴台 披露靠撰寫程式賺取收入
辯方其後問及李宇軒被捕細節,李指自己於8月10日首次被捕,於8月12日獲准保釋外出,其後陳梓華透過通訊軟件向他表示會安排他離港,由於當時其手機被沒收,故以舊電話作「鬼機」聯絡;及至2020年8月18日,有人透過訊息或通話指示他前往將軍澳康城,到達後被送往安全屋,於8月23日深夜再被指示前往布袋澳碼頭,然後有人指示他抵達台灣後向當局投案,並表示已將其個人資料交予陸委會,另有指示他如可趕及,到台後可趁捷克使節團訪台,跟隨對方航機一同離開。
法官一度關注李不知悉聯絡者身分,也不知是否與陳梓華有關,為何會跟從指示;李解釋在獲安排離港時被告知有一些帳戶會跟他聯絡,部分帳戶中途曾更換,亦更換過數次通訊軟件,惟因認為往康城指示符合當時發展,遂信任聯絡人。
法官李素蘭就在辯方及控方完成盤問及覆問後,問及李宇軒的個人背景及案發時的職業。李透露自己在大學未畢業已開始任職程式設計師,按項目承接撰寫程式工作,亦是其主要收入來源,而參與社運期間有繼續承接工作,他更正在案發時,其個人積蓄應為400多萬港元,全數來自寫程式的收入,而他為IPAC管理網站等工作則沒有收取報酬。另外他前往聯合國、法國及日本的行程「我俾咗自己嘅機票酒店等等」,只有部分開支有透過眾籌資金補貼。
李宇軒已完成作供,控方周五(12日)早上將傳召另一認罪被告、被指為黎智英「中間人」的陳梓華出庭作供。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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