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期間,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方式圖支援理大內示威者,結果大批市民在油麻地尖沙咀一帶被捕。其中一名46歲女推銷員,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1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周五(21日)在沒有律師代表下,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不過法官彭寶琴駁回有關申請,被告繼續服刑。
申請人質疑原審法官只作出對其最不利推論
本案申請人為46歲的梁敬慈,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以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梁敬慈在去年7月30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1個月。
根據申請人早前向法庭存檔的陳詞,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當日警方沒有在尖沙咀封路,故她有權在街上行走,而即使她曾逃跑,也可能是因恐懼被突如其來的爆炸造成受傷,而且她身上管有的物品,並不一定用於暴動或促進暴動用途,控方亦沒有提供實質證據,顯示她曾參與暴動,她自問自己與事件無關,質疑原審法官只作出對她最不利的推論,因此造成不公。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被告周五早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出庭應訊,甫開庭時,處理有關上訴的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即表示,已閱讀了梁提交的書面陳詞,不會在庭上覆述,但問她是否需要作出補充。
梁就親自陳詞指,自己沒有參與暴動,當初選擇不出庭自辯,其中一個原因是因「迷信」,由於友人為她占卜,她同時深信清者自清,認為即使不作自辯亦能脫罪,惟結果事與願違。她又指,自己是按法律團隊建議,避免在法庭上接受多番盤問,因而作出有關決定。
不過,彭官指出,若梁的上訴理由是因聽從法律代表指示而引來不公,在法律原則上,相關的上訴理由應被歸類為投訴「原法律代表不稱職」,並問梁是否其立場;梁就回應,強調自己並非要投訴當時的律師代表不稱職。
法官即午頒判詞指稱上訴人說法沒實質證據支持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就指出,原審法官有權就申請人不出庭作供,作為加強控方案情的推論,而推論並沒有錯處,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穩妥,反對其上訴申請。
法官彭寶琴庭上指,基於上訴理據沒有合理爭辯之處,即場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她並於今午頒下判詞,指出申請人就自己不作供的解釋,無助上訴許可申請,其陳詞時提出的說法,亦僅屬「紙上談兵」,「沒有實質證據支持」,強調法庭不會,亦不應為選擇不出庭作供的被告人,設想各種可能脫罪的理據。
判詞又指出,相信申請人的投訴是因不理解相關法律原則,惟如律政司一方指出,縱使個別環境證據獨立處理時,或不足以作出合理的定罪推論,但把所有環境證據結合下,法庭有權從中達致出肯定有罪的推論。由於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令原審法官席前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法庭可作的推論,故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在案中沒有犯錯」,並拒絕向申請人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14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