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前年派傳單張及發表言論,倡以「武裝起義」推翻政權,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兩名成年人被告分別被判5年及5年3個月。
本案7名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其中5名被告為中學生,屬首宗有未成年人因違反《國安法》被定罪案件,他們去年被判入教導所,餘下兩名成年被告,周四(9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兩人在案中角色同屬「情節嚴重」,一人更曾在記者會上擔任英文翻譯,明顯是「試圖向國際人士宣揚理念」;而另一人則為組織創辦人,提出「無底線流血革命」主張及煽惑其他被告加入,判二人分別監禁5年及5年3個月。
本案共有7名被告,包括17歲中六男生、21歲倉務員蔡永傑、16歲女生、17歲中四女生、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17歲中五男生及19歲中六女生,而7人在案發時,年齡就介乎15至25歲。
同案5名未成年被告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他們同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蔡永傑另涉及爆竊將軍澳一間中學,並就該案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兩支伸縮棍。
5名未成年被告早前被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他們案發時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故裁定即使案件屬「情節嚴重」,犯罪情節亦降低為「情節較輕」,最終5人被判入教導所。
被告曾修讀「假新聞」課程回顧案發時受他人主影響
至於餘下兩名成年被告,代表第二被告蔡永傑的大律師周四在在判刑前作進一步求情,指蔡案發時僅得19歲,可視為年輕被告,指就本案的情節而言,年輕人在法庭眼中應獲機會,望法庭考慮社會氛圍及大環境對被告的影響,而被告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或受不同媒介或人士言論影響,令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受的行為有偏差亦不足為奇。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教師之評語,指被害人對一科與假新聞相關的科目十分感興趣,被告案發時社會氛圍及不同人士言論,均對他造成很大影響,望法庭視被害人屬「情節較輕」者判刑。
《國安法》下煽動顛覆罪如「情節嚴重」須判5年以上刑期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3條,「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根據「呂世瑜案」,上訴庭確認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被告認罪,被扣減後的刑期亦不能減至低於5年。
對此,本案辯方提出,由於控方是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罪提控,認為與呂案不同,影響法庭在本案量刑中的權力,故法庭就算裁定蔡的案情屬「情節嚴重」,《國安法》中所訂立的10年最高刑期限制仍適用本案,惟5年最低刑期限制理應不適用。
法官裁定兩被告行為與干犯實質的《國安法》控罪無異
翻查資料,有關條例訂明,串謀可處的刑罰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罰則亦可處相關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但並沒有提到「最低刑期」。
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表示接納辯方陳詞,認為法庭有權行使酌情權,不受5年最低刑罰所限,惟他認為各被告在案中相關的非法協議,事實經已付諸實行,並持續執行協議,裁定兩名被告的判刑,與干犯實質的《國安法》第23條控罪無異,即受第23條的刑罰準則所限。
被告為「光城者」創辦人提「無底線流血革命」主張
他在判刑時指,被告蔡永傑較其他被告年長,為「光城者」創辦人,提出「無底線流血革命」主張,亦邀請其他被告加入組織,是「組成這個串謀團伙的人」,而單是煽惑他人進行「無底線流血革命」已是嚴重,甚至相當嚴重的罪行。
此外,蔡又管有組織的社交帳戶,能無限地向他人發送組織的煽動主張,他亦現身街站及記者會,以演講煽動,積極執行與他人達成的非法協議,認為蔡干犯的罪行情節嚴重,遂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又指「無底線抗爭」及「流血革命」等主張絕不可在社會出現,更遑論散播,故明言判刑必須具阻嚇,但考慮他案發時未滿21歲,刑責因此下調6個月,另認罪及求情獲扣減6個月刑期,連同他在另一爆竊案中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經認罪刑期扣減,總刑期為5年3個月。
至於另一被告陳右津案發時已超過24歲,已完成大學及曾離開父母,到加拿大及美國獨立生活約8年,相信他思想成熟,不會受人唆擺犯案。雖然陳在街站沒有發言,但有派發單張,相信他認同組織理念而參與,也在記者會上擔當英文翻譯,明顯「試圖向國際人士宣揚理念」,故其部分亦屬「情節嚴重」,故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參照《國安法》第23條的刑期規定,只會把經認罪及求情等因素減低刑期6個月,最終刑期為監禁5年,不低於《國安法》的規定。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