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首宗白衣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中,8名男子被控暴動,其中7人罪成,其中一名被指為白衣人之一的男子王志榮,原審法官認為未能肯定片中人是被告而罪脫,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而同案4名罪成的白衣人,早前亦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28日)就該5名白衣人的上訴案頒下裁決結果,認為原審令多項證據被忽略屬根本性錯誤,裁定王志榮脫罪的結論有悖常理,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至於已服刑完畢的白衣人蔡立基,上訴庭判詞雖指警方拍攝的照片跟現場拍到的相關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但認為「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其餘3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方力陳原審法官令「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受損
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的 7 名罪成被告之中,只有鄧懷琛尚在服刑,他今晨穿啡色囚衣,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其妻子亦有到庭旁聽;而王志榮就穿黑色西裝到庭,聞判時神情平靜;其餘各上訴人均沒有到庭。
蔡立基原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囚6年,現已服刑完畢。其代表大律師早前在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在控方舉證期間,錯誤要求蔡作一連串動作,包括在庭內走動、脫下口罩和眼鏡,以及展露牙齒等,以協助控方舉證,令其「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受損。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法官葉佐文在控方完成舉證前,主動要求蔡做動作等,超越案例就「不自證其罪」原則所劃下的界線,認為原審法官一邊錯誤要求被告協助控方舉證,另一邊又以這錯誤所得證據作比對,並最終認定蔡立基是相關犯案人之基礎。
不過,上訴庭同時提出,需考慮若非有上述錯誤,於一切可正當用作辨認的證據面前,備受正確指引的陪審團是否必然會把蔡立基認定為相關犯案人,並指根據警方拍攝的俗稱「犯人相」及其他相片,都會基於這兩項證據肯定蔡是現場那人,認為兩種照片裡的蔡立基跟現場拍攝到的相關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不單單基於兩人共有的暴牙,而是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及五官的分佈都完全吻合。惟上訴庭續指,「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故法庭不認為可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因此裁定蔡立基的定罪上訴得直,其定罪及判刑獲撤銷。
上訴庭質疑原審根本性錯誤令多項證據被忽略
至於律政司就同一審訊中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的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指王在原審時承認從其家中所檢獲的波鞋及短褲是屬他,而兩者與涉案男子所穿完全一樣或極為相似;加上該男子的外型及步姿等因素,認為環境證供疊加效應下,支持控方認為影片中人就是王志榮;但指原審法官先判斷該男子非王志榮,其後才加以解釋其他證據,法理上有悖常理。
上訴庭就指,控方在原審時列舉的各項環境證據,原審法官對相關犯案人的身份作裁決前必須全盤考慮。雖然原審主觀上覺得戴著口罩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但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間的吻合,以及這些吻合純粹是巧合的機率因素下,原審法官應問的問題,是王志榮是否就是相關犯案人,但認為原審法官卻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明顯是把有著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看為具決定性,以致認為不像時,便需用上倒推方法,把搜出的波鞋以替人保留理由解釋,甚至連王是物主的承認事實也顧不上,亦沒有提及其他環境證據,認為這個「進路上的錯誤」令多項證據被忽略,屬根本性錯誤,而由此錯誤得出來的結論因此也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王志榮的兩項無罪裁決被撤銷,案件部分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案件排期於10月15日下午在區域法院再提訊,王志榮續准保釋候訊。
另3 人上訴被全數駁回
至於另外3人鄧懷琛、吳偉南及鄧英斌同就暴動、有意圖傷人等定罪及判刑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對鄧英斌的主要分析正確,鄧案發時整體行為與辯方指稱只是保衛家園難以吻合,認為鄧的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且完全掌握事態的發展,眼看月台上的白衣人佔盡上風,可能認為自己身為村長無需親自動手,所以把棍子放下,加上本身也沒有任何制止暴力的正向表現,所以不可能構成什麼疑點,認為在現有證據下,原審法官裁定鄧「以鼓勵者的身份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地傷人的裁決均無可批評,因此駁回鄧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而就吳偉南兩項暴動罪成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根據吳本人的證供,以及控方呈堂片段所呈現的畫面,吳從一開始就相當強勢兇悍,認為他最低限度的目的都是要震懾和驅趕黑衣人,認同原審質疑得有理,而吳從無嘗試作出任何可令事態降溫的努力,認為證據壓倒性的推論下,顯示吳偉南和鄧英斌在內的白衣人在「統一行動」,原審法官有足夠清晰度的影像紀錄支持相關裁決,亦有權就所見的證據達致應有的結論及相關的最後裁決,因此駁回吳偉南的上訴。
刑期雖不輕但絕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至於鄧懷琛的定罪及判刑上訴,判詞指鄧英斌曾被推倒或揮拳,但他不以襲擊自己的人士作為唯一攻擊目標,故要以自衛來說服法庭是極為困難。而就於元朗站J出口的控罪,上訴方指鄧只是一名旁觀者,上訴庭認為此說法難以成立,因錄影顯示鄧和其他若干名白衣人朝指定位置移動,不可能有被動和中性的所謂旁觀行為,而是刻意趨前,加上考慮到鄧當時的手部動作,及其明顯是在和實質參與襲擊者一起共同進退的事實,原審就鄧懷琛趨前的目的裁定也是無可批評,認為兩項控罪的裁決穩妥及必須維持。
至於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本案嚴重在於白衣人一方選擇「搶奪法律的功能、破壞法治」,無論鄧懷琛最初有沒有帶上藤條或其他武器,他跟其他白衣人的行動性質上也是「拿自己代替法律」,即案例所指的「私了」;鄧的行為絕不是一句「在旁邊作出查看」可解釋,綜合考慮後,認為鄧懷琛的刑期雖不輕,卻絕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因此同樣駁回其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CACC171/2021、CACC132/2021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