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法官張慧玲周二(20日)續引導陪審團,就自稱「屠龍」隊長的從犯證人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但另與其他小隊討論使用汽油彈,法官指陪審團須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其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法官又指,一名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若陪審團接納其口供應裁定罪脫。另法官亦引導陪審團指,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由他們作出決定。
串謀協議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
法官張慧總結供詞稱,控方相當依賴「屠龍」成員於「殺警計劃」前夕、12月6日至 7日間的對話,而據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當時「屠龍」正商討如何配合共謀者吳智鴻一方的計劃,將警員引出;而過往「屠龍」不會作「引戰」,故上述所指「引戰」必與「殺警計劃」有關。而黃振強曾在行動前夕,稱:「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故控方指可從中得知行動涉及槍和炸彈,與「屠龍」過往行動非常不同,法官就強調,陪審團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直言:「要同意成為一分子先得。」
法官又表示,黃振強曾在另一群組內跟勇武小隊「閃燈」、「蜘蛛」的代表提及行動時,將在油站附近擲汽油彈,以及每人放置閃燈在身,而「屠龍」隊員就早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和及炸彈,他在事前亦著隊友毋須帶武器和工具,惟卻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指陪審團須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以及其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12.8殺警計劃」。
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陪審團決定
就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法官就提及彭曾供稱,是因擔心被吳智鴻報復故沒有退出計劃,法官強調彭父為警員,陪審團應考慮彭沒退出的真正原因。
至於第7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根據法官總結證供,指黃振強、劉佩凝認識後,劉曾過錢給黃,並稱「for 魔法仔女」,控方就稱魔法為汽油彈,而劉知悉「屠龍」行動涉及汽油彈,又指稱擲汽油彈亦屬恐怖行為;惟法官表示,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由陪審團決定,之後會向陪審團解釋恐怖行為的定義,而黃振強曾跟劉的通話中,向劉講述「殺警計劃」,著她加大籌款力度,惟法官就指,兩人的通話內容僅屬黃的證供,並沒有保存紀錄。
若未肯定控方說法應裁李家田罪脫
另就案中7名不認罪被告,只有被告李家田一人選擇出庭作供。他否認全部控罪,即包括是「12.8殺警計劃」的串謀者,又否認曾管有手槍。法官就引導指,陪審團若認為其證供真實,或可能是真實,就要裁定李的罪名不成立。假若不信納李的證供,但同時未能肯定控方說法,亦應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強調舉證責任屬於控方,而被告沒責任自證清白。
法官同時覆述李的證供,指李提及自己欲就反修例運動製作紀錄片,故在示威現場蒐證資料,從沒使用暴力或參與暴動,自己是因「貪小便宜」,望獲得黃振強的金錢資助而留在「屠龍」,亦希望從「屠龍」背後故事獲靈感,而他共獲約 1萬元,坦言自己為免失去黃的資助而對對方言聽計從,曾協助剪接「屠龍小隊精華片」,但他指自己在「屠龍」行動時只作旁觀察,沒參與行動,陪審團應思量黃振強是否明知李沒參與行動,仍會對他作資助。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