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三(28日)在高院踏入第82日審訊,3男6女陪審團仍未能就控罪達成共識,並向法官提出多個法律問題,包括就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中,「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何為「嚴重」,望法官能給予更具體的指引;惟法官著他們把個人經驗及智慧帶到陪審團,作出討論甚至辯論;又向陪審團表示感謝他們用心討論,但考慮到當時各人實在太疲累,把商議押後至周四(29日)再續,又呼籲各陪審員「食啲嘢、早啲瞓」。
陪審團向法官問及控罪元素字眼定義
3男6女陪審團於周二(27日)早上10時49分退庭商議,至同日晚上7時仍未有結果,法官張慧玲之後開庭,宣布案件押後至周三再續,而陪審團同時向張官提出以下3條問題,包括就第一條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第二條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之間的分別,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就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以及如達致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法官跟大律師商討後,周三早上開庭向陪審團解釋,就首條問題,指首罪中「訂明標的」的意思為公用場所,如需裁定被告有罪,被告不單要認知計劃涉在街道擺放炸彈、「如果唔知喺條街就唔算數」,被告亦要具有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意圖。
至於次罪,法官強調沒「訂明標的」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需證明炸彈計劃被放在街上,只要確定被告導致爆炸即可,被告並須具「相當可能」對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而非具備導致死亡的意圖。而就第二條問題,法官表示法例沒定義何謂「嚴重損害」,陪審團須根據控方呈上、「屠龍」涉扔汽油彈的精華片,以個人經驗及智慧判斷當中情況是否符合「嚴重損害」。
著陪審團「要忠於自己嘅誓言」
法官亦回應第3條問題,強調陪審員宣誓表示會根據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著他們把個人經驗及智慧帶到陪審團,而陪審員要互相借鑑彼此經驗,除發表個人意見外,亦要聆聽及適當參考他人的意見,作出討論甚至辯論,而有人可能會被說服,但如認為個人原來的看法屬正確,便要堅持,「最緊要要忠於自己嘅誓言⋯⋯就係要作出符合事實嘅裁決」。張官並指出,本案證據多,亦有多達7名被告,陪審團可能至今仍未能檢視所有證據,需花多些時間退庭商議。如全部予以考慮後,仍無法達到有效的法律裁決、即至少7比3的裁決,才將決定告知法官。
陪審團之後續退庭商議,至午飯後再兩度提出問題,法官於下午2時47分開庭處理,覆述陪審團稱未能就一個被告的交替控罪及第5項控罪(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罪)達成有效裁決,詢問是否能交回法官作適當處理。而法官就向陪審團表示,他們已退庭商討近14小時,望他們再作商議,達成有效裁決。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望法庭協助可再告知法官,法官和大律師會「盡量幫你」。
對「嚴重」的定義 法官明言不能給指引及例子
法官之後於下午3時半左右再度開庭,覆述陪審團的問題指,陪審團仍未能就女被告被控的、涉眾籌罪中,對「嚴重」的定義達成共識,特別就「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望法官能給予更具體的指引,因陪審團各人對「嚴重」的定義不同;惟法官向陪審團明言,不能夠給予相關指引及例子解釋何謂「嚴重」,「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必須由陪審員決定,控方是否能證明涉案情節產生嚴重損害,直言「呢個幫唔到你哋」,並表示希望陪審團就何謂「嚴重損害」再作商議,嘗試達成共識。
法官最終在傍晚7時半開庭,指陪審團仍未能就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達成裁決,法官向陪審團表示感謝他們用心討論,但考慮各人討論多時實在「太攰」,故把商議押後至周四再續,同時籲各人「食啲嘢、早啲瞓啦」。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