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五旬內地女子,被指去年10月在香港終審法院登記處拍攝文書人員,因而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周五(3日)再訊,惟控方以條例僅涉「特別人士」如法官、陪審員及證人等而不包括涉案人士,申請撤控獲批。而另一宗同類案件,30歲男子被指涉法院拍攝後上傳「小紅書」,法官應控方申請, 押後案件至2月6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自行應訊 自言有「打官司」經驗
持雙程證的52歲女被告梁偉珍(報稱無業),被控於2024年10年29日,在終審法院地下登記處,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被告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自行應訊,並表示不需律師代表,又一度自言有「打官司」經驗,「我身上有6單官司」;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聞言一度關注問:「咁多官司你有冇贏過㗎?」
控方就申請撤回控罪,指案件涉及被告在終審法院拍攝文書人員,並向蘇官解釋為何不繼續檢控時指,因條例涉及特別人士才作檢控,「唔包括嗰啲人士」;而蘇官就回應指被告行為不涉刑事成分。
涉案條例不包括法庭文書人員
翻查被告被檢控的「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就指「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但當中未有提及文書人員,而該控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即港幣2000元。
控方另透露,被告有一項案底;而被告在庭上一度要求取回涉案電話,獲蘇官指電話不在法庭,並著被告跟中區警署協商。資料就顯示,一名同名的內地婦人,曾在2015年時因向法官擲蛋而入獄,另涉在高院出席聆訊時,被法庭保安要求檢查隨身物品期間,因拒絕並不滿而吵鬧,更一度在法院脫褲。
另案被告涉東區法院拍攝後上傳「小紅書」
至於另一宗同涉法庭拍攝的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涉案被告為男子謝廣祺(30歲) ,被控「在法庭內攝影」及「發表在違反《簡易治罪條例》第7(1)(a)條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兩罪,案件再度提訊,被告同樣自行應訊。
控罪指,有人告發被告在2024年8月28日下午,在東區法院大樓東區裁判法院拍攝照片;另指被告於同日,在香港,首次透過社交媒體「小紅書」發表在香港東區法院大樓東區裁判法院內拍攝的數碼片段。
控方就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月6日,以待索取法律意見;惟被告指案件上次已經押後,質疑今次再押後的理由,裁判官曾宗堯就解釋指是因控方需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一度追問押後日子資料,又對案件再押後帶來的影響表示不滿,最終曾官著控方盡早處理不要再延誤,同時批准控方申請。
案件編號:ESCC2843/2024、ESS29040、29041/2024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