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人國慶日尖咀暴動罪成判囚 上訴被拒

2019年國慶油尖旺衝突中,多人被捕,其中3人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其中兩人被判囚4年9個月、一人被判囚5年。3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拒,惟當中一人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

上訴力陳各人或來自其他地方非暴動範圍

本案上訴申請人依次為何善航(被起訴時22歲,學生)、方穎雯(被起訴時28歲)及雷健昌(被起訴時32歲,維修工程師),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在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3人於2022年尾,被裁定在一項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何善航被判囚5年,方和雷則被判囚4年9個月。

3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埼和彭寶琴審理;其中方的申請逾期11天;何善航另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就本案暴動範圍為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原審法官指暴動者從暴動範圍逃跑至加士居道天橋下集結,再有暴動者逃至眾坊街及附近範圍,因而裁定何善航、方穎雯及雷健昌來自暴動範圍而暴動罪成,代表何善航的大律師梁麗慖陳詞時力陳,何或來自其他地方而非暴動範圍。

官批上訴人如另有解釋為何在場應上庭作供

不過,法官潘敏埼就指,原審法官已作出分析,指涉案暴動人士跑至加士居道天橋下期間,不見有任何人加入示威人群,在警方推進後,加士居道天橋下人群再四散,而本案3名上訴人最後於附近被截停。

上訴方續指,何被截停時身處的眾坊街,當時已有堵路物件及起火等,而涉案暴動人士無法於1分鐘內作堵路,推斷眾坊街當時已有其他暴動人士,他們並非涉案暴動人士;惟法官潘敏埼再質疑,指加士居道天橋與眾坊街僅兩分鐘腳程,又指涉案暴動人士可於數秒內利用竹枝、垃圾及汽油彈等作堵路和縱火。

上訴方最後指出,案發前曾發生窩打老道槍擊事件,或有人因而走到涉案暴動範圍附近,但法官彭偉昌就反駁,指槍擊事件於案發前約一小時發生,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此事持續多久,故非潛在疑點。另一法官潘敏埼亦指,普通人不會在離開窩打老道此「龍潭」後,再走到尖沙咀方向此「虎穴」。兩人均指,如何善航是稱從其他地方到場,如當時準備參與另一場暴動,故身穿與暴動者類似衣著,他應上庭作供。

律政司一方指被告被截停位置距加士居道僅130米

方穎雯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在庭上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其理據同為自己於暴動範圍附近被截停,不一定來自暴動範圍;律政司方不反對其逾期申請。另一上訴人雷健昌之法律代表,亦採納其書面陳詞。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原審法官作出推斷合理,指加士居道與被告被截停的眾坊街相距僅130米,暴動者在眾坊街設立的路障零星,毋需花太多時間,且在窩打老道槍擊事件後,受影響行人「除非有人大膽到咁樣湊熱鬧」,否則不會步往尖沙咀的「主戰場」。

原審法官未在判詞解釋判刑為何有別

就何善航的判刑上訴,申請方指何當時把伸縮棍及錘收於背囊內,可見不打算使用。法官彭偉昌就指,何的刑責應與沒裝備的暴動者有別,而法官彭寶琴就認為,從常理推論,如何並非打算使用有昱物品,他實毋需戴備。申請方就力陳,同案其他罪成被告亦有帶備裝備,惟何就遭加刑3個月。律政司一方就指,原審法官在判詞中未有解釋何跟其他有裝備的被告於罪責上之分別,故有相關陳詞。

最終3名法官休庭商議半小時後,拒絕何善航就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定罪上訴,以及另兩名被告就暴動罪的上訴,惟裁定何善航就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其刑期由5年改為4年9個月;而何就在聞判後露出燦爛笑容,並向旁聽人士揮手示意。

案件編號:CACC236/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