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主婦涉網上發煽動言論 認煽動罪判囚4個月

香港一名近五旬主婦被指去年6月起在社媒持續發布「光時」等煽動言論及涉侮辱國旗區旗,上月被捕後一直還押,周四(27日)承認一項煽動罪。國安法指定法官指涉案帖文挑起他人情緒,犯案亦持續一段時間,惟考慮被告影響力有限,而絕大部份內容僅屬轉發,判其入獄4個月。

被告部分帖文涉及針對警方

本案被告為現年48歲的家庭主婦羅愛華,根據認罪案情,被告擁有的社交媒體帳戶,包括1個Facebook及2個Twitter帳戶,警方發現3個帳戶在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共發表65段具煽動性的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包括一隻披著中國國旗的獅子在吃人的圖片、帖文「沒有共產黨 才有新中國」、「打共匪」、「中共迫害人民/控制思想 人民成共產黨工具」等。

另外,帖文亦涉及針對警方,包括「警黑合作 襲擊市民」、「沒有暴民 只有暴警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願三萬黑警墊屍底,以祭手足亡魂」等字句。被告亦曾發布「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等口號;以及曾轉發「黑色洋紫荊旗」,並指是「香港國旗」,又指「願榮光歸香港」為「香港國歌」。

被告幼子今到庭為見母一面

辯方今天在判刑前求情,指被告非政治人物或知名人士,為一名毫無影響力人士,涉案的社交媒體平台帳戶受眾不多,案發時間由去年年中至今年3月,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和,引致的後果相對較小,涉案帖文大部分屬轉發他人帖文,不涉自己創作或進一步評論,手法相對單純,且沒有證據顯示引致非法活動。

辯方又透露,被告患有抑鬱症,並需獨力照顧4名子女,當中包括今年考文憑試的三女及年僅12歲的幼子。被告幼子今日亦有到庭希望一見被告,並寫「求情信」,向法庭稱「請你放我媽媽回家」。

法官指涉案帖文會令「死灰復燃」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就關注,讓年幼小童看到如此情景,對其「心智上會唔會有啲唔好嘅影響?」辯方則回應,指因為小兒子不能探訪被還押的母親,故希望到庭看她。

羅官判刑時,質疑案發時社會氣氛雖較之前好,惟被告的「情緒、情懷」上仍一直未能放下或未完全平伏,又指當年的社會混亂雖然已經沉寂,但對一些人來說尚未平伏,仍有人耿耿於懷,容易被挑起情緒,而被告的帖文有機會令「死灰復燃」;羅官又指,重提舊事會起支持及鼓勵的作用,埋伏危機,並觀察到涉案帖文有針對挑起他人情緒,內容尖銳,犯案亦持續了一段時間,帶來的風險是有根據而非憑空想像。

不過,羅官指,被告犯案非經精密部署,被告的個人影響力亦有限,也沒有呼籲他人參與,加上帖文而非親製,而相對同類案件的嚴重程度較低,故決定以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獲認罪扣減刑期後,判被告入獄4個月,並指被告需照顧家人,不構成減刑理由,強調被告犯案顯而易見,故會招致牢獄後果。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罪行,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1338/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