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李宇軒為「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設網頁 表明不倡港獨

「黎智英案」周三(27日)續審,李宇軒確認「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曾與「SWHK」討論針對《國安法》的對策,他一度建議制裁,又認為若中國不自我約束,各國應取消與中國雙向貿易協議及褫奪中國在聯合國的投票權等,特別強調「無意推動等同放棄香港這城市的政策」,而倡議港獨則在外交上不現實。李強調有關意見不代表其他SWHK成員的立場,且屬「未成熟的構想」。

裴倫德為IPAC創辦人之一

審訊踏入第53天,控方今向李宇軒問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創立過程,他供稱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為創辦人之一,目的是集合全球各地議會議員,就中國議題包括對中貿易依賴、《港區國安法》及各地與中國的引渡條約等,進行討論和回應。李稱自己於2020年5月應裴倫德邀請,以個人名義協助IPAC創立及管理網頁,並遊說日本國會議員包括時任眾議員菅野志櫻里加入。

李續解釋,裴倫德等創辦人期望IPAC成為無黨派、無政治聯繫的組織,故設雙代表制(co-chair),每一國家議會都由兩名來自不同政治光譜的議員代表,如美國的民主及共和兩黨,以及英國保守黨和工黨等。

控方之後展示裴倫德與李的對話訊息,李曾問及就傳媒方面,在香港一方是否需要支援?裴倫德就回應表示需要,及剛向Jimmy L簡介和傳發新聞稿;控方關注「Jimmy L」身份,李確認為黎智英,但不知裴倫德為何要向黎簡介。控方另關注李有否向陳梓華講述在IPAC的工作,李回應指曾在IPAC創立前向陳暗示,但因裴倫德指必須保密,故沒有披露IPAC的名稱及詳細內容。

SWHK最終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

李之後補充,IPAC於2020年6月5日成立後,一度公開成員名單,當中大部分成員都是他或SWHK國際遊說的目標政客,他與陳梓華討論後同意,既然能直接與裴倫德及IPAC聯繫,若能繼續發展此關係和協助IPAC的工作,國際遊說工作會更有效用。

李又供稱,當時另有討論提議他直接以個人名義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但憂慮他披露身分會過於高調,「冇端端有個香港人,唔知點運作,走嚟好似搶咪搶光環咁」,又有人提議以SWHK名義加入,惟IPAC方面擔心會違背無政治聯繫立場。惟李確認SWHK最終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而他是否需披露身分一事則至被捕當天也沒有結論。

控方另展示李宇軒與裴倫德的訊息對話,李確認兩人當時正就由IPAC發表的聲明內容作討論,包括表達對《國安法》的憂慮,聲明最後由SWHK的寫手協助草議;李其後創立「SWHK IPAC」群組供其他SWHK成員直接與裴倫德討論跟IPAC相關事宜,當中成員還包括「攬炒巴」劉袓廸。

建議採用「馬格尼茨基」方式制裁

控方之後展示該群組內對話內容,李曾就針對《國安法》回應作出建議,提及「合力施以足夠國際壓力,迫使北京放棄計劃」(apply concerted international pressure enough to pressure Bejing to abandon the plans),以及「讓法例通過,然後負面地呈現它,促使香港或國際社會對中國更激進」(let the law pass, then frame it negatively, which then force HK/int’ l community to be more aggressive against China)。李並同意法官李運騰指,當時《國安法》尚未生效,惟已考慮透過聲明負面地把其呈現。

另訊息對話又顯示,裴倫德曾問及IPAC如何最有力地協助香港,李建議採用「Magnitsky(馬格尼茨基)」方式制裁;他庭上解釋,馬格尼茨基式制裁是針對侵害人權人士或組織的特定措施,制裁的目標是與國安法相關的人士及組織,惟訊息顯示裴倫德回應,認為這類制裁進程太慢、證據門檻高,以及在歐盟等地方難以實現。

李宇軒又在群組討論中特別強調,自己「無意推動等同要放棄香港的政策」(I have no intention of pushing for policies to basically abandon the city),又在訊息中指出次選是取消香港特殊地位,惟他認為與放棄香港相距不遠,並表明不應倡議香港獨立或令其他國家視之為「修復式正義」,因在外交上並不現實。他另在其他訊息中指出,認為若中國不自我約束,理應取消對中國有利的雙向貿易協議、將中國從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除名等,又提及提高關稅、驅逐中國學生或公民等建議。李今庭上確認,有關內容均是其當時想法,但強調意見僅代表自己,並屬「不成熟的構想(immature ideas)」,並不代表其他SWHK成員的立場。

審訊周四(28日)續。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記者:胡彗藍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