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華爾街日報》解僱的香港記協主席鄭嘉如,以私人檢控方式提告,指控資方抵觸《僱傭條例》有關「防止歧視職工會」的條款。案件涉及僱主違反刑事罪行,勞工處實有責任執法,為何竟要受害人自掏腰包聘請律師與前僱主對簿公堂呢?
從案情透露得知,原來去年12月律政司已對勞工處作出指示:建議不作檢控。律政司所作判斷令人費解,如果純粹基於法律考慮,此案人證物證犯案動機俱在,為何竟然得出一個「不作檢控」的荒謬結論呢?至今未見律政司及勞工處向公眾作出交代。不過,在今天「由治及興」的香港,特區政府處理法庭案件滲入政治因素,已非新聞。試想想,鄭嘉如出任記協主席是為了捍衛危在旦夕的新聞自由,《華爾街日報》管理層企圖禁止鄭參與工會,也是因為香港已成「新聞自由不被確立的地方」。一旦法庭開審此案,屆時控辯雙方和證人的供詞,必然會令一直聲稱非法《國安法》下新聞自由完好無缺的特區政府,再一次在國際社會醜態畢露。
資方歧視動機昭然若揭
的確,控告歧視工會的案件一向很難提告,香港有史以來只有兩宗案例成功入罪,首要原因是難以證明僱主的解僱動機。無良僱主要去除工會份子這口「眼中釘」,自然會生安白造一些藉口,例如工作表現欠佳或業務需要等,而不會將針對工會宣之於口。但此案有所不同,因為鄭透露的案情清楚反映,她的主管曾經要求她放棄參選工會職務,指她不應在「香港這樣的地方」推動新聞自由,更明言記協職位與《華爾街日報》記者職位無法共存。結果鄭在當選後不足一個月,便遭資方解僱。她曾說有證據在手,相信這些對話已被錄音或清楚紀錄。這些對話令人有合理懷疑,管理層因阻礙鄭參選工會不遂,繼而下毒手解僱,事件發生的時序亦與此說吻合。相反,資方所提出的「業務重組」,早於數月前已發生,忽然舊事重提,令人質疑只為掩飾解僱決定。
公司政策不能凌駕法律保障
退一步來說,如果《華爾街日報》辯稱,公司不容許員工在一些指定的地方(例如香港或其他實施威權主義體制的地方)推動新聞自由,這已是「公司政策」一部份,解僱鄭是因為她違反了公司的政策,這說法又是否成立呢?2005年英航歧視工會一案,已為我們提供了答案。當年事主正是47人案被告之一、前英航香港工會主席吳敏兒,她因處理勞資糾紛接受傳媒訪問,被公司指責違反不許披露公司資料的員工守則,所以被公司處分。法庭認定吳作為工會主席,接受傳媒訪問屬履行工會職務,縱然有公司守則,亦不可凌駕於法律給予員工參與工會的保障。同理,鄭嘉如推動新聞自由,是履行作為工會主席的職責,也理應受到保護,即使《華爾街日報》真有如此荒謬政策,因與法律有所抵觸,亦會被視作無效。
律政司建議不檢控背後的政治考量
由以上可見,《華爾街日報》解僱鄭嘉如的決定,有極大嫌疑已經抵觸「防止歧視職工會」的規定,最少表面證據相當充份,實在看不到律政司有何理由「不作檢控」。不過,如果指責政府偏幫《華爾街日報》,故意放生,又恐怕不是事實。雖知《華爾街日報》因屢次踩中《國安法》紅線,已被港府多番發信警告,哪有對其袒護偏幫之理?究其原因,之所以發生今次事件,源於香港政府近年肆意檢控新聞從業員、迫令新聞機構關閉,已引起國際媒體恐慌,不得不調整在港人員工作的政策;律政司心知肚明,假如檢控《華爾街日報》違法歧視工會,必會自暴其短,令更多背後涉及的內情公諸於世。
建制媒體經常抹黑記協,批評他們將新聞自由「政治化」,更視他們為外國勢力「馬前卒」。如今面對「外國勢力」壓迫香港打工仔,鄭嘉如及記協一方毫不妥協,一直據理力爭;反觀政府一方勞工處軟弱無力,律政司則欲蓋彌彰。到底那一方才是事事以政治掛帥,不惜犧牲大眾市民福祉,事實不是相當明顯嗎?
-蒙兆達(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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