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頒令充公許智峯及家人在港財產 許批評:政治報復

港府去年行使「23條」,把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郭榮鏗及「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等7人列為潛逃者,並展開「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高等法院周一(17日)進行閉門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處理沒收令。

據許智峯周一下午在Facebook發帖文指,法庭已向他頒下財產充公令,「充公我及我太太、母親在香港的財產」,及他「作為民事案件提告人存放於律師樓的trust money(信托款項)」,涉款80多萬港元。

他批評,「充公令荒謬絕倫,是不折不扣的侵犯人權行為」,實質要對他進行政治報復。

許智峯並質疑港府搬龍門,起初指控他挪用眾籌款項及洗黑錢,但調查後發現眾籌資金原封不動存放於律師樓,就改口稱其「危害國安而得益」。

他又透露國安警調查時曾寄信到其在澳洲工作的律師樓,通知他出庭,「擺明是想滋擾我在澳洲的僱主」;不過其僱主並不介意,「歡迎國安繼續來信做個筆友」。

早在2020年,許智峯及其家人在香港的銀行帳戶已突然被凍結,當時港警稱許智峯涉及挪用網絡眾籌取得的資金,利用親人帳戶處理涉案款項。而據港府去年12月指,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包括在網上平台收取資金,又指他曾將其部分財產轉移妻子及母親。

港府:不存在「隨時、任意」沒收

港府同日晚上發近千字文反駁,「以正視聽」,並批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發言人指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都有相關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先信納已潛逃的被告人本可就有關的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該被告人曾經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因此,絕對不存在所謂可以「隨時」或者「任意」沒收私人財產的情況。

許智峯:為何家用變成「犯罪得益」

就港府指在被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許智峯周二(18日)再駁斥,自己總共把250萬元給太太及母親,平均每月才分別給了1萬多元家用,與自己當時作為議員的收入非常相稱;加上離港前自己根本沒有Patreon 戶口,反問為何家用變成「犯罪得益」及「財產轉移」。

他批評港府作為「暴政獨裁者」,「抄家便大方抄家吧,連坐就連坐吧,香港人看得非常明白」。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