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外望】旺角騷亂罪名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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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法院判定參與旺角騷亂的市民,被判暴動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年;不少市民以七警案被判刑兩年作出比較,質問為何警員知法犯法,捉示威者去暗角拳打腳踢,造成實質傷害,只是判監兩年;反之三個被判刑者,雖然被法庭裁定掟了玻璃樽與竹枝,但沒有造成實質傷害,卻要判監三年,即知法犯法傷人者,罪名竟較沒有傷人者重。

這就是律政司選擇起訴罪名的權限。有市民質疑,為何可控以更嚴重判決的《酷刑罪》,但卻選擇了《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而由於實質傷勢較輕,變成了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反之,同樣可以用上述襲擊罪名控告示威者,卻選擇了嚴重得多,而且不需要證明傷害的《暴動罪》來起訴;由於律政司近年的所作所為,如朱經緯案揮動警棍打市民至今未起訴等,令市民對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

正如戴耀廷所解釋,如沒有參加暴動,理應不會被無故起訴以至定罪;然而在當晚的混亂場面,此案報導出的講法,如逃跑也引人懷疑等,令部份記者也擔心,連拍攝也可能被控暴動;前學民思潮的林淳軒,當初也被警方拘捕控以暴動罪,最終控方撤銷起訴,這顯示警方在過程中也可能「點錯相」或「認錯人」,這對在場人士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