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12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述草案,中国证监会将带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所有寻求在境外首次公开募股(IPO)及再融资的中国公司都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或征求意见,以提高备案效率;同时,证监会将配合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明晰相关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
此外,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路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赴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到,在遵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在备案后,即可赴境外上市。
这表明,具有威胁国家安全风险的公司可能被禁止发行股票,而涉及网络安全问题的公司也会先受到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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