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

香港终审法院周四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而不在现场的参与者也不能被视为“主犯”。

港媒报道,终审法院的五名法官都认为,上述两项罪名均属参与性罪行,因此控方须证明,被告并非单独行事,而是与其他人一同参与了非法集结或暴动,并且是有意参与其中的。此外,仅是身在现场的民众并不会面临任何刑事责任,除非他们通过言语、行动等方式对参与者提供了支持。

路透社当天引述多名刑事律师说,这项裁决的意义重大,因为它将影响未来的起诉。随着港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公民社会施加更大的压力,上述裁决将会被密切审查。

香港终院周四的裁决是基于2019年的上环暴动案和2016年的旺角骚乱案的上诉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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