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中国最高法院星期三发布司法解释并于当日生效,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均可用作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中国官方媒体中新网星期三报道说,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星期三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责编: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