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前主任陈家东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周二(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家东因受贿逾9415万元人民币,致国有财产损失近2亿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家东在2000年至2022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5多万元。
此外,2015年至2017年,陈家东利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341多万元;2013年至2014年,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开发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财产损失逾1.9亿元。
法院认为,陈家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家东部分受贿未遂,贪污是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可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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