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
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3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昌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远华走私案1999年发生,由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亲自督办,但赖昌星当年举家经香港逃往加拿大,中加为引渡赖昌星展开长期角力,中方后来保证不会判其死刑,朱镕基曾说赖「死三次还不够」,不判死刑「已是最大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