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非法行为”,控告他们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两份报章刊登六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三名被告同被控四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罪名,三人将于周五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调查称,三人有关的“鸡蛋同盟”就宣传“雷动计划”,分别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于《明报》及《苹果日报》。
“雷动计划”由当时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于2016年2月提出,主要以民调及“配票”为手段,目标为争取非建制派于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取得过半数议席。
随后亲北京立法会议员屡次批评“雷动计划”,称令选民“不依其真正意愿投票”,因此“不公道”、“有操控选举结果之嫌”。然而,在香港立法会的比例代表制下,不同政治光谱的党派都利用配票增加得胜机会。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订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
记者 陈润南 责编 胡力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