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的九龙游行案,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组织、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他们早前认罪,周三(1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1个月至16个月不等。
在是次案件中,陈皓桓、梁国雄及何俊仁各被判囚16个月,何秀兰被判囚14个月,杨森被判囚11个月,吴文远被判囚12个月,黄浩铭则被判囚14个月。7名被告,除了黄浩铭还柙候判,其余6人正就其他未经批准集结案服刑,刑期同期执行,即总刑期没有增加。
法官胡雅文判刑时重申,集会自由受《基本法》及人权法保障,但并非绝对,会受社会安全、秩序及其他人的权利等因素限制,被告的政治立场不影响判刑。她提到首4名被告呼吁公众参与游行,其中何俊仁更希望和平及激进示威者,可以携手进行公民抗命,认为被告知道示威当日会出现混乱,必定有潜在风险,即使被告强调和平示威,在不稳的时势,被告是刻意漠视公众秩序会被危害。她又说,游行期间和之后发生暴力及破坏事件,被告作为组织者均有责任。
胡官又提到,部分被告涉及数宗类似案件,他们应感到羞愧,于早前案件审结后没有即时就本案认罪,而是在稍后时间才承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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