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林朗彦及成员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黄之锋被判监13个半月、林朗彦判监7个月,周庭判监10个月,3人需即时入狱,周庭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拒。
裁判官王诗丽表示,判刑考虑案件的规模、人数、时间和地点、对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潜在风险等因素。她形容黄之锋当日无间断在警察总部外作出连串组织集结行为,反映黄之锋是有关集结的组织人,他亦深得示威者附和,认为他处心积虑组织有关集结。
至于周庭,裁判官认为她当日是积极参与者,曾为黄之锋拿着扩音器,高呼口号,并站在面向群众那边,突显其投入和参与。
裁判官又说,为保障公众利益及市民生命财产,判刑要具阻吓力,判处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她又认为3名被告的罪责相若,伙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为显然更积极。
黄之锋、林朗彦及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围湾仔警察总部,3人早前已承认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黄之锋另外承认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至于黄之锋和周庭同被控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周庭已认罪,黄之锋否认控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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