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4、15日,上海东隆家纺有限公司工人聚集到当地金泽镇信访办门前维权。起因是企业今年8月12日决定将一个车间搬到安徽,但在9月12日,59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办理手续的时候才发现,企业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仅是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基本工资,剔除了占工人工资收入相当大比例的加班工资。
东隆家纺织品有限公司1992年在上海青浦区成立。母公司东隆集团在上海、山东、安徽、河南、江苏以及缅甸、印尼和越南,共有15家工厂。东隆集团连续多年入选“上海市民营百强企业”、“上海市制造业百强企业”,是中国家纺行业龙头企业,被称为“行业风向标”“羽绒大国工匠”。
我在调查中了解到,上海东隆家纺有限公司有工会,而且,关联企业东隆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还是青浦区纺织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也就是说,与我们过去调查发现普遍存在的企业高管违法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同,东隆集团的高级主管已经跨出企业围墙,占领了区级行业工会主席的高地。在此背景下,上海东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工人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时候,才知道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是否由于企业工会没有与厂方协商,或者不敢与厂方协商有关呢?
上海东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工人去到金泽镇信访办投诉后,镇政府、人社分局、工人、工会共同参与,跟厂方展开了协商,厂方最后答应补偿计算基数包含加班工资。工人同意并已经领取了补偿金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那么,东隆家纺有限公司于8月12日通知59名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企业工会有没有代表员工与厂方协商确定补偿金计算方式,要求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内呢?
员工得知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后聚集到金泽镇信访办维权,金泽镇总工会有没有代表员工跟厂方展开协商呢?
东隆厂工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基数剔除加班工资,反应激烈,也就是工人工资收入中一大部分是加班工资。换言之,如果东隆家纺厂方以上海市最低工资2690元/月作为基础工资,对应每周5天每天8小时法定工时,工会有没有与厂方协商提高法定工时内的基础工资呢?
工厂在合法工时下只愿意支付最低工资,原因之一是客户定价太低。而由于客户订单价格过低,市场竞争又激烈,企业不敢要求客户提高订单价格,便会想办法压低工人工资成本。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有没有邀请品牌客户一起协商,合理提高订单价格,以确保企业能够在合法工时下支付工人足够生活的工资,为中国工人在全球产业链中争取利益最大化呢?
工厂合法工时下支付最低工资2690元/月,工人无力通过谈判提高基本工资,要想多挣钱不仅仅接受加班,有时甚至会主动、强烈要求多加班。工会有没有将工时合规合法与合理生活工资结合起来,与企业协商合理的基础工资标准呢?
如果工人实际工资收入中加班工资占比过高,意味着厂方有可能违法安排工人超长时间加班,从而损害工人健康。工会有没有就此与企业协商谈判呢?
请收听我就东隆家纺搬厂解除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进行的调查谈话。
(附注:劳工通讯的调查报道第一期播出后,东隆家纺最大客户瑞典宜家与我联系,表示非常关注工厂是否存在违法超长时间安排工人加班问题,以及企业工会是否受到工厂管理方控制和操纵。)
相关法律:
公司法17条第3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 》第五条,……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