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法精神?-- 郭罗基} &> <& /mandarin/ui/ssi/navbar.mas &> *什么是宪法精神?-- 郭罗基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自己的意见,不一定代表本台的立场。) 法律的条文是具体的,法的後面有抽象的法的精神。是法律,没有法的精神,就像是人没有人性。专制主义的法就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专制主义的政治就是没有人性的人去制定没有法的精神的法。一般来说,法有法的精神;特殊来说,宪法有宪法精神。有宪法而没有宪政,那就是因为名曰宪法而缺乏宪法精神。 什么是宪法精神? 在欧美国家,政治民主化是以思想解放运动为前奏和伴奏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以来,思想解放运动进行了几百年。思想解放运动为政治民主化充实了人文主义精神;政治民主化的根本是强调人的价值、重视人的尊严。这种人文主义精神体现在宪法中,形成宪法精神。宪法精神的内涵,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人权 世界近代史的黎明,始于以人权对抗王权、对抗神权。英国的立宪运动所产生的最早的文件《利权请愿书》、《人身自由律》和《利权法案》等,记载了争取人权的历程。一七七六年的北美《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一七八七年的美国宪法,即发扬了《独立宣言》的人权精神。一七八九年的法国革命产生了名副其实的《人权宣言》,而且成了一七九一年的法国宪法的序言。宪法是离不开人权的。宪法的人权精神在于,人权优先于国家,不受国家的侵犯,而应由国家加以保障。 第二,尊重个人 享有人权的主体的人是个人。现实的人,首先是作为个人来到世界上进行活动的,然後才结成社会。因此,一切政治上的价值必须立足于个人才是现实的。西方意识形态强调个体的人,东方意识形态强调集体的人,各有片面性。人,既是个体的,又是集体的,个体和集体的统一才是全面的。但比较起来,强调个体的人,具有现实性;忽视个体的集体的人,具有虚幻性。所以,西方从强调个体的人发展出人权观念,而东方强调集体的人没有发展出人权观念。人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又从个体人权延伸到集体人权。 第三,法律上的平等 个人与个人,价值相等,因此国家对一切个人必须平等相待。这就是法律上的平等,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人民主权 反对王权、神权作为国家主权,是为了确立人民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属于一切个人形成总体的人民。个人与个人的意见并非常常一致,为了以多数人的意见体现人民主权,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 第五,自由国家 由于主张人权优先于国家,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权而设立的。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权,人民有权把它推翻。从政府对人民来说,既然任务是保障人权,就不应干预个人生活,只要维持社会治安就可以了。在十九世纪,叫做“夜警国家”(巡更守夜的国家)。这种尊重个人自由的国家就是自由国家。 在自由国家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公民社会,显示出社会自由发展的力量。由于存在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家有发财致富的自由,无产者就只有贫困挨饿的自由。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加剧,推动了变革。一九三五年,美国通过第一个福利法案。当时保守派极力反对,攻击罗斯福总统“成了美国的斯大林”。正是一系列福利政策缓和了阶级矛盾,调整了社会关系,资本主义才得以度过危机继续发展。于是消极的自由国家转变为积极的福利国家,福利国家也叫做社会国家。二十世纪的宪法,或多或少带有社会国家的色彩。社会国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俄国、东欧、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的干预过于积极,因为没有经过自由国家的阶段,声称为人民谋福利,结果是“拿鞭子将人民赶入天堂”,成了极权国家。 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本来与宪政国家不同,而宪法产生後又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五六十年代,大举批判人道主义、个人主义,直到七十年代末,邓小平在他那个著名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还将“要人权”说成“耸人听闻的口号”。这是反宪法精神。迫于国内和国际的压力,人权不反了,又反自由化,总之还是反宪法精神。消除了宪法精神的宪法,只是没有灵魂的躯壳;宪法的条文,执行起来不能不走样。 依据宪法实行宪政,首先必须停止一切反宪法精神的做法,不仅如此,还要大力培育宪法精神。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